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強(化名)前年11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長春路與林森北路路口,因臉色潮紅、行車不穩被警員攔查,酒測測了48次才完成,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達0.19㎎/L,因而挨罰1.5萬元。阿強提出行政訴訟並辯稱自己是因為天氣太冷,加上安全帽沒有面罩,才會臉色泛紅,並反過來質疑警員取締程序違法,但沒有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採信,日前被裁定駁回。
▲阿強被抓包酒駕,卻反過來質疑警員取締程序違法。(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2023年11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長春路與林森北路路口時,被2名執行勤務的警員發現有臉色潮紅、行車不穩的情況,因而被攔停稽查,經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達0.19㎎/L,事後受到裁罰1.5萬元,記違規點數5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辯稱,當時自己正在停等紅燈,行車狀況是正常的,警員卻突然攔查說要酒測,現場也沒有設置攔查站,還說他看起來臉紅紅的像喝醉了,但沒說涉及什麼違規行為,當時天氣很冷,加上安全帽沒有面罩,臉色泛紅很正常,警員只因為看他臉紅就攔停稽查,顯然不合理,懷疑取締程序違法。
不過,警員證稱,當時他和同事騎乘警用機車執行勤務,行經事發路口時,看見阿強是沿著林森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且臉色發紅、面有倦容、騎乘不穩,才會迴轉上前攔查,攔停之後又發現阿強身上散發酒味,於是當場進行酒測,測到第48次才完成,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值達0.19㎎/L。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警員的證詞與先前提出的交通違規事件答辯表內容前後一致,採證光碟中也清楚記錄警員在攔停阿強之後,立刻便說明攔查原因,攔停稽查程序並無違法。
法官接著表示,警員與阿強互不相識,也沒有嫌隙,描述過程亦符合警員執行勤務的常情,因此認定警員的敘述是真實可採信的,最終裁定駁回阿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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