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男不慎踩翻污水井蓋,墜入井內,不僅提告對老闆求償,幾個月後也提告施救的同事。(圖/翻攝自北京日報)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北京一名賴姓男子2023年9月墜入公司宿舍的污水井內,被李姓同事救了上來,事後賴男認為公司有疏失,對老闆提告求償。不過,賴男不滿李姓同事未出庭作證,又對救命恩人提告求償。法院認為,李男未出庭作證雖有不妥,但並未構成民事侵權,何況「反告施救者」違背善良風俗,若判准恐動搖對公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因此近日駁回。
判決指出,賴男與李姓夫婦都為高姓老闆打工,一同住在老闆提供的宿舍內。2023年9月,賴男在院內洗頭時,不慎踩翻污水井蓋,墜入井內,所幸李某夫婦及時施救、協助送醫,因此並無大礙。
之後,賴男因傷起訴老闆,但李姓同事沒有出庭作證。於是,賴男又將李姓同事告到法院,理由是「證人拒證導致判決不公、賠償不足」、「意圖幫助雇主逃避法律責任」,因此要求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時認為,證人作證是法律義務,對於李未出庭的行為,法院也提出批評。但是,法律並未規定證人不出庭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未規定此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此外,儘管李未出庭,但並未實質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
法院最後認為,李男不出庭作證的行為雖有不妥,但對賴男來說並未構成民事侵權,因此判決駁回賴某的訴訟請求。
順義法院指出,在本案中,李男在事發第一時間採取救助措施,並將賴送去就醫治療,充分體現了扶危濟困的公民良好道德風尚。事後,李未能出庭作證雖確有不妥,但也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反觀賴男受助後卻提告救命恩人索要賠償的行為,顯然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所提倡的善良風俗相違背。若法院支持賴男請求,不僅將導致「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不良社會效應,更會動搖公眾對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因此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