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警目前被調離彰化縣警局。(圖/截取自彰化縣警局官網)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原任職彰化縣警局的蔡姓女員警有「正妹女警」之稱,2020年至2022年非因公務使用警方查詢系統,查了14筆車籍資料,被縣警局記過2次,還被依瀆職罪嫌移送地檢署,其中瀆職罪證不足,檢方以不起訴處分。遭縣警局記過後,蔡女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被人尾隨跟蹤,為自身安全才查詢車主資料,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蔡女未恪遵「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違紀情節嚴重,判她蔡女敗訴,而蔡女約半年前被調離彰化縣警局,轉調其單位任職。
判決指出,蔡女於2020年至2022年期間,在公務的狀況下,使用M-Police系統查詢14筆民眾個資,違反「警用行動電腦使用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遭縣警局核予記過2次,蔡女不服提起覆審,經公務人員保證暨培訓委員會駁回,蔡女仍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蔡女主張,她家人長期因停車、噪音問題與鄰居不睦,多次發現住家有陌生車輛停車時故意緊貼她的車,甚至尾隨跟蹤她,基於防止遭受身體、自由的危險,她才查詢車主資料,用意是要知道車主是誰,沒有把相關資料給任何人,也沒做任何運用。
蔡女認為,縣警局在處理懲處過程中有瑕疵,且縣警局將她依瀆職罪嫌移送部分,檢方已認為她未將查詢資訊作為他用、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已不起訴處分;蔡女強調,她查詢車籍相關情節未達洩密,依相關規定應是記過「1次以下」的懲處,她卻被記過2次,質疑縣警局違反比例原則且裁量濫用。
法官審酌,蔡女連續違反規定擅自查詢一般公務機密資料,時間長達近2年、多達14筆資料,違紀情節嚴重,顯未恪遵「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及「警用行動電腦使用管理要點」等規範,彰化縣警局援引的法規適用雖有瑕疵但不影響結論,判她敗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