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1/16槍決前急聲請暫時處分 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黃麟凱,死刑,槍決。(圖/ETtoday資料照)

▲黃麟凱遭槍決當晚,律師團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遭裁定不受理。(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死囚黃麟凱在今年1月16日晚間槍決,當晚律師團獲得消息後,緊急發動多個程序,希望暫停死刑執行,但最後黃麟凱當晚仍被槍決。其中律師團向大法官聲請暫時處分的部分,經憲法法庭審查庭審理後,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麟凱在2013年10月間還在服兵役時,因不滿女友兵變,女友還追討他積欠的20萬元,於是趁著休假,持先前交往時取得的女友家中鑰匙,戴頭套潛入女友家中埋伏。期間女友母親先返家,黃男以童軍繩絞殺女友母親;之後女友返家後,逼女友發生分手砲,而後再以相同手法絞殺女友。2017年7月間,最高法院將他判處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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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麟凱今年32歲,是目前最年輕的死囚。而法務部長鄭銘謙於1月16日上午簽署執行令後,台灣高等檢察署隨即啟動執行程序,但卻拖到晚間22點02分才開槍執行。當時拖延執行的原因,有媒體報導,就是因為他的律師團突然在晚間8點半,緊急向多個單位遞狀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暫時處分,打亂了檢方的安排。

其中律師團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暫緩死刑執行。律師團主張,依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而黃麟凱是否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都有可疑之處;且黃麟凱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律師團也認為有必要詳加調查。因此,為免死刑執行後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以及基於保障生命權、人性尊嚴等憲法基本權理由,請求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暫緩執行死刑。

不過憲法法庭受理後,由第一審查庭進行審查。審查意見最後為一致決不受理,理由為該暫時處分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聲請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要件,因此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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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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