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梁文傑。(圖/記者蔡紹堅攝)
記者蔡紹堅/台北報導
移民署近日向上萬名已取得台灣身分的陸配發出通知,限期3個月內繳交「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被註銷台灣身分,引起許多陸配的反彈。陸委會得知有部分陸配返陸有困難後,承諾提供協助,並於10日提出替代方案,開放赴陸有人身安全疑慮、因重大傷病行動不便等4種狀況的陸配,可透過具結的方式替代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自從2004年修正《兩岸條例》9條之1,建立單一身分制度後,已明確規定,台灣人民不論先來後到、取得台灣身分多久,都不能同時擁有對岸的身分,「如果有就必須擇一,你選擇台灣,就要提供已經註銷對岸身分的證明文件。」
梁文傑指出,對於在2004年之前已經取得台灣身分的原陸籍人士,該條文在修正時,就已經提供6個月的過渡期給當事人信賴保護,允許當事人在兩岸身分中進行選擇,6個月屆滿後,若當事人仍持有中國大陸身分,那就不存在信賴基礎,經政府查知,依法就必須註銷台灣身分。
▼「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圖/翻攝海基會)
梁文傑提到,「所以你沒辦法把法律解釋成,超過6個月後,沒有提出註銷對岸身份證明,而且沒有經過政府註銷台灣身分,就可以繼續兼具兩岸的雙重身分,否則台灣將永遠存在一群兼具雙重身份的人,造成法律無法適用。」
不過,梁文傑也說,考慮到這些人來台已久,且在2004年兩岸條例修正時,當年的資訊並不如現在發達,許多人不知道法律有要求回去除籍,現在政府先發通知給這批具有雙重身分者3個月的補正,「這正是為了讓想留在台灣的人都能留在台灣,不然的話,實際上是一經發現或檢舉,政府就必須要註銷他的台灣身分。」
梁文傑指出,檢視當前社會輿情,大多數國人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落實兩岸單一身分制度,現在接到通知單,有提出反映的民眾,主要訴求是希望政府能提出替代方案,以免舟車勞頓,「政府基於依法行政,只能對客觀事實上不能,或是不便的人提出替代方案,沒有辦法因當事人不願意而免除他的法定義務。」
▼可採取替代方案的4類人。(圖/翻攝陸委會)
梁文傑說,目前為止,陸委會跟主管機關研商以後,初步認為有4項情況可以用具結的方式來替代。第一項,赴陸有人身安全疑慮的人;第二項,因重大傷病或是臥床,配合醫治的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的人;第三項,10年以來從來沒有去過大陸,也就是104年1月1號後就沒有去過大陸的,這些我們認為是可以用具結來取代除戶文件的。
梁文傑強調,以上幾種狀況,若未來被查獲,例如,對人身安全有疑慮,所以沒辦法回去拿文件,結果後來被發現又跑回去,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繳付喪失原籍的證明。
梁文傑還說,最後還有第四項,台商在大陸所生的子女,如果在中國大陸出生,不久後就返台定居,而且主張從來沒有在大陸設籍,也可以提出來,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就可以。
可採取「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
一、 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二、 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三、104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陸者。
(必須提醒,上述當事人嗣經查獲仍有赴陸情形者,主管機關仍會要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四、在中國大陸出生即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