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當街被載上車性侵! 崩潰打給朋友求救

▲傷心,害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受害女子被惡男載往偏僻山路。(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32歲林姓男子於2023年11月15日凌晨,在三峽區某超商前搭訕一名女子,謊稱自己是她朋友介紹的客人,誘騙她上車後,將她載往偏僻山區,並在車內強行脫衣性侵。被害女子事後在友人協助下脫困報警,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3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林男於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在三峽區某超商前發現被害女子獨自一人,便上前搭訕。得知她在等朋友介紹的客人,林男謊稱自己就是該名客人,並邀請女子上車。女子不疑有他上車後,林男卻將車開往三峽白雞山偏僻路段,隨後在車內強行脫下她的上衣,並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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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子在遭侵犯後,趁機聯繫友人求救。她的友人3人趕到三峽某路口時,成功攔下林男的車輛,將女子救出並報警。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及行車軌跡,確認林男涉案,隨即將他逮捕送辦。

法院審理時,林男起初否認犯行,辯稱雙方「你情我願」,但被害女子證稱遭強迫,且驗傷報告顯示有掙扎痕跡,加上友人證詞及車輛GPS紀錄,法官認定林男違反女子意願,構成強制性交罪。

林男雖在審理後期改口認罪,並透過律師表示願意分期賠償5萬元,但被害女子拒絕,要求一次賠償100萬元,並痛訴因創傷無法工作。法官認為,林男犯罪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嚴重心理傷害,且和解缺乏誠意,僅願賠償5萬元「連醫藥費都不夠」,顯見毫無悔悟之心,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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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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