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15日)新聞稿指出,屏東縣枋寮鄉前鄉長陳亞麟於任職期間,藉由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或就職務行為收受廠商賄賂,及私用公務車等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4月8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陳亞麟為籌措日後競選連任經費、私人助理薪資及參與鄉里活動跑攤費用,明知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竟為圖謀自己之利益,利用主管枋寮鄉公所發包工程之職權,藉以收取回扣,並與工程廠商及圍標業者,共同基於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而相互勾結,總計與他人共同收取回扣新臺幣232萬3,000元,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
陳亞麟利用其主管枋寮鄉公所小額採購案之核定權限,與黃○修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賄及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聯絡,收受民眾徐○益、沈○長之賄賂35萬元,被彈劾人因而於108年核定21件小額工程採購案由徐○益、沈○長承攬,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
監察院指出,陳亞麟明知不可私用公務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之犯意,自行駕駛公務車處理私人事務,因此詐得無償使用公務車輛之不法利益計3,993元,疑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監察院強調,陳亞麟上開違失事證明確,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核其所為除涉及刑事責任外,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情事,爰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