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車行經仰德大道,踩煞車遭後車檢舉。(圖/翻攝GoogleMaps)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韓姓男子駕車行經士林區仰德大道,沒想到途中踩煞車,卻遭到後方駕駛檢舉,因此吞下2.4萬元的罰鍰。韓男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到現場勘驗後,判決撤銷處分。
根據判決書內容,韓男2024年7月間駕駛公司車輛,行經仰德大道路段時,因為發現車輛可能超速,且現場還設有「試踩煞車」的告示牌,加上速限40公里、違規照相等標示,韓男決定根據警示來踩煞車減速。怎料韓男的行為被後方駕駛檢舉,因此收到了2.4萬元的罰單,公司車的牌照也因此被吊扣6個月。
韓男對此不服,與公司一起將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告上法院,並主張遭到惡意檢舉、依照速限行駛,造成後車無法超車,後車因此緊貼尾隨。
韓男主張,在下坡路段行駛時,就算不踩油門加速,單純滑行也會受到坡度影響而自然加速,因此一般車輛到達巷口時,都會有超速的可能性,案發前20公尺處設有大型標示,要求駕駛人試踩煞車,自己絕非任意突然剎車,而有故意違反道交條例等情況。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直接前往現場勘驗,發現在行經韓男第一次踩煞車的路段時,因為坡度較陡,車輛會有加速的情況,司機有稍微踩煞車。而行駛至「試踩煞車」的告示牌後,坡度則較為平緩。
法官認為,若韓男沒有任何剎車動作,車輛會有加速的情況,導致超速之虞。行駛到「試踩剎車」的告示牌後,則是依照告示牌指示剎車,而非任意為之。
法官認定,一般駕駛人在行駛山路的下坡路段,基於確保行駛安全,略為剎車減速,難認有違背常情之處,從到場勘驗時司機略踩剎車,就能夠佐證。
此外,後方車輛也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因此不能以檢舉人的車輛有剎車的情形,就認定韓男有重踩煞車的行為。法官最終撤銷處分,且訴訟費用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負擔,裁決所應支付韓男、韓男公司3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