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不依交通規則用路,遭罰還提行政訴訟。(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高雄張姓女子日前因3分鐘內3度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被民眾錄影檢舉後遭警方分別開出3張罰單,共罰新台幣3600元。張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遭「惡意檢舉」,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且各次違規地點不屬同一處道路,判決張女敗訴,須自行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法院紀錄,張女於2024年5月8日下午1時許,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岡山區通校路,因在13:06至13:08短短3分鐘內3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民眾以行車記錄器錄影舉發。警方據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開出3張罰單,每張金額為1200元,合計3600元。
張女不滿遭連續舉發,主張違規地點屬同一路段,認為在短時間內連續開罰不合理,並質疑檢舉人是出於惡意檢舉,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3張罰單。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檢舉影片後認為,張女3次違規行為明確可辨,且地點分別為:第一次在通校路吉源盛天送鐵工廠旁從內側切至外側車道;第二次於通校路143號前從外側切回內側;第三次在通校路46號前再次從外側切入內側,3地點間皆相隔一個以上路口,並不適用「6分鐘內同一路段僅能舉發一次」的原則。
法院指出,張女持有駕照,依法應明確知道變換車道時須打方向燈,其連續違規行為顯屬過失,警方依法舉發並無不當,駁回其撤銷請求,判其敗訴。
依據裁判結果,張女須承擔300元訴訟費用,並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