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車主阿清(化名)去年7月間將車子停放在自家門前,沒想到竟被警員開單,挨罰900元罰鍰,因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阿清停車的地點位於排水溝渠上方,屬道路範圍,確實是禁止臨時停車的場所,違規事實明確,最終裁定駁回阿清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阿清把車子停在自家門口的空地,卻收到違停罰單。(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清去年7月間將車子停放在台中市某巷內,被警員認定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的違規事實,因而開出一張900元罰鍰的罰單。
阿清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事發地點是他家車庫出入口的空地,況且警員舉發當下,他就站在車子旁邊,警員卻沒有上前告知有違規行為,直到警員夾單、拍照,他才知道已被舉發,整個舉發過程顯然違反程序。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檢視相關證據之後發現,阿清停車的地點位於排水溝渠上方,排水溝渠是道路的附屬工程,屬於道路範圍,與是否屬於私人土地無關,仍算是禁止臨時停車的處所,所以阿清確實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的違規行為。
至於警員舉發是否違反程序,法官表示,依據道交處理細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應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及違反法規,但這項規定並未限定舉發警員只能以口頭方式當場告知。
法官接著指出,舉發通知單上明確記載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等項目,沒有記載錯誤或不明確的情況,足認警員已經依規定告知阿清違規行為及違反法規,縱使警員沒有進行口頭告知,仍不影響本案的舉發程序合法性,最終認定原處分無違誤,裁定駁回阿清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