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免還錢也能減刑!最高法院「大開後門」 法務部震怒:火速修法

▲▼ 法務部外觀。(圖/記者劉昌松攝)

▲減刑變門票?大法庭放寬詐欺犯條件 法務部火速回擊將修法補破網。(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劉昌松、黃宥寧/台北報導

司法震撼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4日裁定,詐欺犯只要自白並繳回實得報酬,即使未返還被害人損失,仍可適用減刑規定。對此,法務部火速回應,認此裁定背離減刑條文原意,恐讓詐欺犯藉少額酬勞脫罪、加深被害者傷痛,對此深表遺憾,並已決定啟動修法,確保罪刑相當、杜絕濫用。

過去有部分法官認為,「犯罪所得」應包括被害人遭詐的全部金額,若未返還即不符減刑條件;另有見解主張,只須繳回行為人個人所分得的報酬即可。此次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首度統一見解,明確指出第47條前段中的「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實際獲得的個人利益,不包括其他共犯所得,也不等同於詐騙集團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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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認為,若將減刑條件限縮為「補償被害全損」,將衍生共犯間如何分攤、不同法院如何計算損害等問題,不僅加重訴訟負擔,也不符條文文義。判決亦援引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院版本,強調立法者已選擇以行為人個別所得為減刑基礎。

不過法務部對此見解明確表達不認同,聲明中指出,該條文本意是為鼓勵自白並返還不法所得,使案件儘早確定,同時讓被害人能取回損失,若僅繳回少額酬勞便可減刑,將失去制度設計的核心精神,也形同變相鼓勵詐騙集團切割分工、規避刑責。

「這等於讓小咖出面認罪領刑、主嫌躲在幕後逍遙法外。」法務部痛批,若不修法補強,將導致詐欺犯透過片面供述與微額繳納就輕易脫責,對被害人無疑是二度傷害。

法務部並指出,最高檢察署早在言詞辯論時即明確主張,減刑應以「填補被害損失」為必要條件,不能僅以形式自白視為悔改。此次裁定雖為大法庭統一見解,但有誤導適用風險,恐導致實務濫用,因此將儘速啟動修法程序,回歸罪刑相當原則。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自去年7月上路後,雖為打擊詐團量身訂做,但實務適用仍存不少爭議。法務部強調,打詐是當前司法重點,將持續檢視該條例實施效果,避免條文變形,確保真正落實對被害人的保護與對詐欺犯罪的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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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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