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318名公務員違法赴陸 行政院:將依糾正案檢討改進

▲▼10日行政院會後,由發言人李慧芝、經濟部次長賴建信舉行記者會,轉述院長會中對對等關稅議題所做的裁示。(圖/記者湯興漢攝)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表示,近10年高階文官違法赴陸有55人,基層文官違規赴陸263人,顯見赴陸管理機制顯有缺漏,並衍生重大國安隱憂,糾正行政院及所屬人事行政總處及教育部。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回應,行政院已接獲相關資訊,後續將依據糾正內容研議檢討改進;人事行政總處則表示,將加強督促各機關落實人員赴陸管理。

監委林文程調查「公務員違法違規前往中國大陸案」,近10年間計有318名公務員(含高階文官55人、基層文官263人)違法違規赴陸,並確信尚有未經發現之違法違規赴陸人員「黑數」存在,有待主管機關及國安相關單位持續關注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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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程指出,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知情卻未能妥採有效應處作為,各級公務員赴陸交流揭露制度迄亦未能落實,有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維護國家安全之立法意旨,並動搖國民對於公務員應踐履「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有關忠誠義務的信賴,實難辭怠失之咎。

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回應,行政院已接獲相關資訊,也尊重監察院意見,在正式收到糾正案後,將依據糾正內容研議檢討改進。

人事行政總處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內政部訂頒「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前應經內政部許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則應向所屬機關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核准後,方得赴陸。

人總表示,公務員如違反規定赴陸者,除依兩岸條例第91條處以罰鍰,應由各機關本於權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檢討行政責任,予以適當之懲處。

人總說,為強化各機關赴陸管理,除於人事人員相關講習宣導相關規定並於官網連結大陸委員會專區,另配合該會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於114年4月10日通函各主管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陸,均應依規定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後續也將持續加強宣導,督促各機關落實所屬人員赴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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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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