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超商廁所戰人夫!元配床墊寫紅字「請找單身男」放她店門口

▲桃園市徐姓男子前年與小三上摩鐵偷歡至少5次,分手後挨告強制性交,原配收到桃檢不起訴書怒而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彰化1名人妻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人妻指控丈夫與女同事有婚外情,不僅利用辦公室午休時間發生性行為,更大膽在她出國期間登堂入室,甚至在超商廁所發生關係。儘管小三辯稱證據取得不合法且雙方已和解,但法官根據丈夫親筆自白書及相關事證,認定確實侵害配偶權,判決小三應賠償30萬元。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原告與丈夫於103年結婚,育有一子。丈夫與小三原為同事關係,兩人自2023年5月起發展不正當關係。丈夫還為此親筆寫下自白書,坦承兩人利用午休及加班時間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每月高達5至8次。更誇張的是,在原告帶孩子出國期間,被告竟直接到原告家中過夜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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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姦情在2024年5月被揭發後,仍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聯繫,甚至在視訊時裸露胸部及下體,更於同年7月兩度在某超商位於彰濱工業區的停車場及洗手間發生性行為,行徑大膽。

小三抗辯,人妻事後以紅色顏料在其家中床墊上書寫「被告談戀愛請找『單身』男子」、「未經女主人允許不要擅闖別人家裡睡覺,你睡過的床墊送你」等字樣,再找人送至她工作的店門口擺放,致往來的路人及客人均能看見,害她亦受有嚴重精神上損害。

法院審理,人妻提出雙方對話紀錄、視訊影片及丈夫自白書作為證據,被告雖抗辯這些證據是原告擅自取得,侵害其隱私權,法官採信人夫證詞,認定證據取得合法。

被告另主張雙方已達成和解,稱曾在超商下跪道歉。但原告否認接受和解,法官審酌後認為和解不成立,法官審酌雙方學歷、收入及侵害情節後,認定原告求償60萬元過高,改判3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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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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