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吳思瑤召集人賴苡任。(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罷免綠委吳思瑤案的領銜人張克晉日前聲明退出領銜人身分,罷團申請更換領銜人又因不合格數過多未果。「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今(31日)表示,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第二階段連署書應該由連署人送件,而非單一領銜人。對此,中選會列出多條規定回應,無論是罷免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依法即由領銜人為之。
對於賴苡任要求,中選會回應,公職選罷法對罷免案領銜人(全稱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之相關規範,則如第42條、第49條、第53-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9條、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第86條、第104條、第110條、第124條等所定。
中選會舉例,公職選罷法第124條即規定,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該條第1項所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中選會說明,質言之,罷免團體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團體相同或相似,皆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負責人等。就公職選罷法規定來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如前所述可簡稱為罷免案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負責人的意思。
中選會表示,相關法律為對應於此,則無論是罷免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依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為之,自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何況罷免案提議人方若擬設辦事處者,依法亦應由領銜人申設,或是在罷免依法正式宣告成案後,由選委會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則有親自到場發表之權利,領銜人若未到場亦無法由其他人替代之,此等皆為現行法律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