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實施!6月15日警察節「警察、警校」放假1天 遇週日可補假

記者邱中岳、劉人豪/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6日)表示,總統在5月28日公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內政部據以訂定警察節放假規定,自今年6月15日警察節開始實施,輪班人員可於警察節編排放假或擇日補假1日;非輪班人員,因本年警察節適逢星期日,於次一上班日6月16日補假1日。

警察,鎮暴,維安(圖/記者周宸亘攝)

▲慰勉警察人員全年無休辛勞,內政部宣布6月15日警察節放假。(圖/記者周宸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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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在警察勤務24小時不打烊、治安無空窗、民眾安心前提下,全國各警察機關、學校得依轄區特性、治安狀況及勤務需求等因素,規劃所屬人員放假事宜,期全體警察同仁持續蓄積力量,一起守護臺灣的安全與安定。

根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消防節、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此外還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

內政部函文內容指出,輪班(休)人員由各機關(構)依轄區特性、治安狀況及勤務需求等因素,於警察節編排放假或擇日補假1日;當日適逢輪休或擇日補假者,於本年度內編排輪休(補假)為原則;如未調整至其他日放假者,按實際服勤時數支領超勤加班費或擇日補休。

非輪班(休)人員部分,本年警察節適逢星期日,於次一上班日6月16日補假1日。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等,於上開補假日(6月16日)放假1日。

中央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部分,輪班(休)人員於警察節放假或擇日補假1日,當日適逢輪休或擇日補假者,於本年度內編排輪休(補假)為原則;如未調整至其他日放假者,按實際服勤時數支領超勤加班費或擇日補休。非輪班(休)人員均於次一上班日(6月16日)補(放)假1日;兩校學生於同(16)日放假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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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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