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51km挨罰1萬2千+扣牌 父送女兒就醫求撤銷...被打臉原因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圖/取自維基百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鄒姓男子駕駛太太名下自小客車,於113年5月13日上午行經國道10號時因超速51公里違規遭舉發,後被裁罰罰鍰並須參加講習,吊扣牌照6個月。鄒男不服,提起訴訟,主張係因女兒突發不適、心急送醫所致,並非故意違規,且該車為家中唯一交通工具,每日上下班及接送女兒均須使用系該車輛,吊扣牌照將造成他日遇突發身體不適,有延誤就醫之風險,請求撤銷原處分。法官審理認無理由,駁回訴願。

判決書指出,鄒姓男子於113年5月13日早上駕駛其妻名下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0號西向15.9公里處時,因超速51公里,遭警方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1萬2000元並應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另對自小客車處以吊扣牌照6個月。惟其妻處分已由被告職權撤銷,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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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男主張,當日因女兒身體不適,出現發燒、嘔吐等症狀,太太因公務在身,先將女兒送至保母處,再由他請假從小琉球趕來送醫。他承認有超速事實,是因心急所致,並非蓄意違法,且該車為家庭唯一交通工具,如被吊扣恐影響日後緊急就醫,認處分過重。

法官審酌鄒男違規行為已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規定,依法應處罰。至於原告主張緊急避難,依《行政罰法》第13條,必須行為為不得已且為避免生命、身體等急迫危險,且所採手段須為唯一必要者始可阻卻違法。而依診所診斷書所示,女童雖有感染性腸胃炎,未及立即危及生命程度。再者,其妻選擇先處理公司事務,並未直接送醫,反請先生遠從離島趕來,顯難認其有急迫之危機,亦無法證明超速是唯一必要之手段,緊急避難條件並不成立。以被告所為處分並無違法,原告主張無理由,訴請撤銷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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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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