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倒數 中選會:16日0時起不得發布民調、726不得有罷免活動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中選會示意圖。(圖/記者陳家祥攝)

▲中選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大罷免投票階段將在26日登場,中選會今(3日)提醒,首波區域立委罷免案暨新竹市長罷免案,於2025年6月20日正式宣告成案,「罷免活動期間自今年7月16日迄7月25日止,投票日則為7月26日,當天不能有罷免活動或其他的競助選活動」;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調或其他各式具民調外觀之資料。

針對宣傳廣告、論政、新聞報導及深偽影音之播送、刊載相關規範,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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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廣播電視事業從事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5條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規定,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不得接受同法第51條之1第1項所列各款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受委託刊播罷免廣告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眾及條件等完整紀錄,自刊播罷免廣告時起,應留存4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播送支持或反對罷免宣傳廣告,即屬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受上開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之時間限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故投票日當日(凌晨零時起),各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均不得為任何支持或反對罷免宣傳廣告。

中選會指出,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經警察機關鑑識具深度偽造之情事者,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可檢具鑑識資料,以書面請求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請求之日起2日內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該影音、影像。

至於民調發布規定,中選會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若未載明前揭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罷免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3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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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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