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北投一對母子正在等公車,孰料張姓女子竟朝年僅7歲男童噴灑疑漂白水等腐蝕性液體。(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北投公園公車站上演恐怖一幕!一名44歲張姓女子,在等車時無預警朝一名年僅7歲的男童臉上噴灑疑似漂白水等腐蝕性液體,導致男童雙眼遭化學性灼傷,衣物也遭液體腐蝕退色,所幸未致失明。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張女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可上訴。
去年9月6日下午4點左右,張女在北投公園公車站準備搭乘小9公車,當時見一對母子排隊等車。她先上車刷卡就座,卻隨即起身下車,走過母子身旁時,突將手中裝有腐蝕性液體的容器,朝男童臉部用力擠壓噴灑。男童雙眼當場受傷,母子衣物也大面積退色,男童母親見狀崩潰尖叫。
張女則淡定坐回車上,但見司機未啟動車輛,又迅速下車逃逸。整起過程被公車行車記錄器完整拍下,事後警方根據畫面與張女特徵鎖定對象,並於另案中將其查獲,當時她仍隨身攜帶犯案用的卡其色千鳥紋手提包及紅色格紋短褲。
男童送醫後被診斷為雙眼化學性灼傷,雖暫未影響視力,但仍需持續追蹤恢復情況。張女到案後全盤否認犯行,始終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提供任何賠償。法官綜合公車監視器畫面、醫療證明與證人供述,認定她犯行明確,手段兇狠,毫無悔意。
況且,張女身為成年人,竟無故朝年僅7歲孩童潑灑腐蝕性液體,不僅對兒童造成身心創傷,更嚴重違背社會基本價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及《刑法》第277條合併判刑,處有期徒刑4月。由於本案經加重後,最重本刑達7年6月,已超過可易科罰金的法定門檻,因此不得易科罰金,但仍可依法申請以社會勞動替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