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正撞死3人!檢曝「時速破百」: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死亡不起訴

記者陳以昇、戴若涵/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峽區5月19日發生重大事故!78歲余姓老翁駕車朝放學的家長、學生高速撞去,造成3死12傷的慘案,而余翁則是在搶救13天後宣告不治。新北地檢署14日偵結此案,指出案發前余翁身心狀況正常、車輛機械也無異常,事發前時速曾高達104.6公里,有閃避再拉回車道中央的駕駛行為,且全程不曾剎車,認定他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但因他已不治,依刑事訴訟法處分不起訴。

▲▼三峽暴衝奪3命!肇事翁曾獲「模範父親」 里長曝平時為人。(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三峽暴衝奪3命,余翁因死亡不起訴。(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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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檢方調查,余翁5月19日下午1時許開車從苗栗老家北上返家,下午4時03分行經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與國成街交岔路口左轉時,左前輪不慎撞及中央分隔島頭端致前進受阻,於同日下午4時03分31秒許倒車排除障礙時,推撞後方由李某所駕車輛,但余翁推撞肇事後未停車處置,反而於同日下午4時03分35秒許,自上開路口起駛違規左轉駛入國成街,先撞上吳姓女騎士後,再猛力撞上行人。

檢方指出,根據查到的證據,余翁車輛機械並沒有異常,油門、剎車也沒有被腳踏墊或是其他物品妨礙導致無法安全行駛的情形,另外,余翁也沒有喝酒、吸毒或其他類似的東西,導致他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他罹患的病症及生理變化也不足以影響余翁的意識,且他案發前行車路線正常,沒有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身心狀況也正常,具有駕駛車輛的能力。

檢方再分析余翁的駕駛行為,雖然肇事車輛的事件資料紀錄器(EDR)因型式的緣故,無法加以判讀,但經鑑定車內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余翁車速一度高達104.6公里,還有具體向右閃避再往左駛回車道中央等持續操控方向盤的駕駛行為,全程僅有車內的音樂聲,未聽聞余翁所發出的人聲,也沒有剎車。

至於車內散落的粉圓,檢方勘驗車內分布型態及車行狀況研判,是因猛烈撞擊後傾倒始往前散落所致,可排除余翁因駕車食用粉圓肇事的可能。

▲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重大事故,撞擊畫面曝光。(圖/記者黃彥傑翻攝,下同)

▲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重大事故,撞擊畫面曝光。(圖/記者黃彥傑翻攝)

檢方認為,審酌余翁加速左轉駛入國成街後一路高速行駛,且駕車期間有偏閃對向來車,全程距離近400公尺均未煞車等駕車情節,認為余翁能操控方向盤順利左轉駛入國成街後再回正前行,並有偏閃對向來車等一系列駕車舉措,且全程靜默無聲,縱使余翁起初係因慌亂甚或推撞後車後欲逃逸現場等動機所為。

檢方指出,綜觀調查所得之全部證據資料,以及余翁長年居住出入該區域,對週遭環境及行進路線車道窄小,車輛、行人往來眾多,案發時段又是附近中、小學生下課時間,若高速行駛極可能肇致公眾用路人及放學學生之高度危險等情,應知之甚詳,竟仍以超過100公里之時速高速行駛,甚於發生第一次衝撞後,仍未見有任何煞車跡象。

檢方認為,余翁對自己的駕車技術或有把握,卻存有若真發生人命死傷,亦不以為意之心態甚明,故足認定余翁在案發期間,已萌生對於其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傷亡之結果有預見之認知,卻放任其發生之殺人不確定故意,最終造成本案3死12傷之憾事,但因被告死亡,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峽重大交通事故,鑑識人員採證中。(圖/記者陳以昇攝,下同)

▲事發當時現場畫面。(圖/記者陳以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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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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