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躍部隊」二兵好奇偷藏彈殼貪污罪起訴 法官認侵占判緩刑

▲▼子彈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子彈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葉品辰/桃園報導

25歲呂姓男子於2023年11月23日入虎躍部隊服4個月義務役,同年12月13日實施射擊任務時,利用負責收集空彈殼職務之便偷藏了一枚空彈殼,彈藥官發現短缺欲檢查,呂男見狀立即上繳,仍遭桃檢依貪汙罪起訴。桃園地院6月25日改依陸海空軍刑法的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判8月徒刑,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1年內參加1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據了解,呂姓男子大學畢業後,2023年11月23日入伍到陸軍步兵第109旅(虎躍部隊)步二營火力連服4個月義務役,同年12月13日實施射擊任務擔任彈藥兵時,因好奇趁機將1枚空彈殼藏於口袋,然王姓彈藥官清點時發現空彈殼數量短缺,立刻展開全面檢查,呂姓二兵主動坦承犯行並將空彈殼上繳,此案經桃園憲兵隊移送桃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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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呂姓二兵屬於公務員,私藏空彈殼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嫌,然侵占1枚空彈殼價額在5萬元以下,犯罪情節輕微,依貪汙罪起訴並建請法官給予緩刑機會。

▲此案在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圖/翻攝自桃園地方法院官網)

▲此案在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圖/翻攝自桃園地方法院官網)

法院審理認為,呂男犯罪行為屬實,儘管呂男主張空彈殼無軍事效用,不屬於軍事用品,仍認定其在未經報廢前仍屬軍用物品。然法官認為義務役二兵並非公務員身分,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論罪,考量其自首態度良好予以減刑,判處8月徒刑,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1年內參加1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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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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