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洪姓上尉任官17年未能晉升少校、被迫退伍,他不服申請延役被國防部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雖曾因擅自進入單位女廁被申誡,但國防部卻說他去女廁「如廁」,咬定他品德有疑慮,此舉構成裁量濫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明當初申誡事由確為「擅入女廁」但沒「在女廁如廁」,據此判決撤銷國防部駁回洪男延役的處分,命國防部應依本判決見解重新作成決定,可上訴。
洪姓上尉原任職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他從2006年6月23日起任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上尉軍官累計服役滿17年仍未晉升少校,必須退伍,洪男將在2023年6月23日達到此一服役最大年限,除非獲准延役。
洪男於2023年初向空防指揮部申請延役未獲准,同年4月1日調任彰化縣後備旅再度申請延役,後備指揮部初審同意延役1年,但陸軍司令部複審不同意延役,報請國防部審查後,同月25日正式駁回洪男的申請。
主要理由包括洪男於2014年3月間,竊取軍用刺刀1把,被判刑6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新臺幣10萬元定讞,洪男又於2021年9月間,未獲授權執行環境檢查、沒找女性同仁陪同,就擅自進入單位的女廁「如廁」,2022年被空防中心核定申誡1次,代表品德有疑慮,未通過安全調查。
洪男不服,提起訴願企圖平反被駁回,改提本件行政訴訟,主張竊盜案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且《延役查核基準》是以申請人最近3年的表現為主,竊盜案已是9年前的往事,國防部納入審查,已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洪男強調自己因擅入單位的女廁被申誡,國防部卻以他進入女廁「如廁」當成駁回理由,不僅事實錯誤,更以此認定他品德有疑慮、未通過安全調查,已構成裁量濫用,跟他同批共47人申請延役,只有6人沒被同意,其中只有他被以品德操守有疑慮而駁回,請求撤銷不公平的駁回處分,應准他延役。
國防部反駁指出,審查洪男申請延役的程序與結論並無違誤,且洪男身為資深軍官幹部,在擅入女廁事件調查過程中,一再矯飾行為正當性、犯後態度不佳,因而被依「言行不檢」申誡,即使「如廁」查無實證,也不影響前述綜合判斷後的決議。
法官審理認同國防部對於洪男竊盜前科一事的看法,指洪男可能誤解《延役查核基準》,軍方將竊盜前科納入審查延役、並無疑義。
但女廁事件,法官查明洪男被申誡事由,確實沒有進女廁「如廁」情節,而是在陸軍司令部複審洪男延役申請時,才被提出「……經實際了解,洪員是進入女廁如廁,相關紀錄提請委員參酌」等語,複審結果最後以1:3否決洪男延役。
法官認為,「女廁如廁」一事,在國防部最終審查時又被提出,確實對洪男延役審查結果有重大影響、成為不同意延役主因,但國防部表示申誡相關資料已銷毀、國防部出庭人員也表示「如廁」2字屬於顯然誤載。
法官認定國防部對於洪男有無到女廁「如廁」,出現判斷基於錯誤事實或不完全資訊的瑕疵,訴願決定未予糾正,據此判決應與本件國防部不同意洪男延役的處分一併撤銷,並命國防部應依本件判決法律意見,重新審酌洪男的延役申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