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柯姓男子2024年9月24日上午駕駛小客車行經高雄鳥松區長庚醫院宿舍前時,在車道上暫停未移,遭警方認定違反「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交通規定,當場舉發並開罰2萬4千元、記點3點,並須參加交通講習。柯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因他車逼近及對方要求不得離開,才未將車輛駛離路面。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說法不符突發狀況定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柯男辯稱,當時正欲由內車道切入外車道,卻遭檢舉人駕駛的A車逼近,並以言語辱罵要求他下車、不得離開。原以為雙方可能碰撞,遂停車查看是否肇事,加上對方表示已報警,讓他擔心若駛離會被誤認為肇逃,因此選擇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到場。
但警方到場後認定柯男並無遇到可視的突發狀況,卻將車輛暫停於車道中,造成後方嚴重回堵,甚至連警車也得從逆向車道通行處理,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開單告發。
法院審酌後認為,根據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所謂突發狀況,須具備「立即發生之危險性與緊迫性」,如前方車禍、天候惡劣、掉落物等緊急事件,才屬例外免罰。經查現場未見上述情形,且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兩車並未發生碰撞,原告在下車查看後即已能確認無事故,應立即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
另法院也指出,即便對方強行要求不得離開,柯男亦可依法拍照、標記車輛位置後再行移車,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完全有空間合法處理,而非停在車道中央等待,影響交通秩序。駁回原告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