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狼父於2022年間兩度趁妻子做家事或外出之際,趁機對未成年女兒硬上性侵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狼父於2022年間,趁妻子忙於做家事或外出之際,罔顧未成年女兒拒絕、抵抗,仍強制對其性侵得逞,後因妻子與他離婚,隱忍多年的女兒才勇敢說出上情;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有與女兒發生性行為,但否認對女兒強制性交犯行,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被告明知女兒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竟分別於2022年3月間某日、2022年7月間某日,分別在桃園市之住處女兒房間與被告房間等地,利用妻子做家事、洗澡或外出之機會,不顧女兒抵抗與拒絕之意,違反其意願對女兒強制性交為2次得逞;後來因妻子至警局聲請保護令,欲離婚找律師洽談,女兒才向員警、母親揭露遭父親性侵事實,警方據報後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桃檢偵結依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告訴人在偵訊時指稱,跟被告是父女關係,從國二開始被告就長期對其性侵,最後一次是2022年10月間,案發時都在晚上發生居多,發生地點在住處內她的房間、廁所及父母房間。第一次是半夜,當時獨自睡在房間,被告突然進來,掀開其被子,脫去其衣服、褲子,當時有抗拒並推開被告並說不要,但遭被告抓住手,被告分別以指侵與性侵方式得逞;被告強制性行為時間點多半是母親去洗澡、洗衣服、曬衣服或是外出時發生,案發時住處還有2個弟弟在客廳等語;第一次發生後,後續被告仍有對其強制性侵,她都有反抗,但都遭被告抓回,以前未曾跟他人說過此事,後來因被告與媽媽要離婚,媽媽有請律師幫忙,所以認為可說出來。
法官審理時,被告固坦承有與告訴人在住處發生性行為,惟否認有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未違反告訴人之意願,是與告訴人合意發生性行為等語;辯護人則辯護,本案處所2樓空間狹小,被告若自行或同告訴人進入房間,必然會為身處於客廳家人所見,但證人未見此情,是告訴人之證詞當與事實不符等語。法官則認為,辯護人實屬臆測,亦難憑採,不採信其辯詞。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之生父,應肩負照護告訴人女兒之責,呵護其順利成長,竟為逞一己私慾,無視其與告訴人之父女關係,利用家中無人發現之空檔,對女兒為強制性交犯行,已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更破壞告訴人身心健全發展,造成難以抹滅之身心創傷。
法官考量被告犯後雖已與告訴人、母親達成調解,惟被告始終否認犯行,難認被告真誠悔悟,衡量被告除本案外尚無因任何犯罪遭起訴之前科紀錄,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本案仍可上訴。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