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梁文傑。(圖/記者蔡紹堅攝)
記者蔡紹堅/台北報導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符合「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在內3項條件的其中一項。對此,陸委會17日表示,「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這三個條件是把過去審查的標準加以明確化。
修正草案中提到,考量兩岸現況變遷,為落實行政院提出「國安十七項因應策略」,防止大陸地區統戰活動,藉由現行之回復制度,使境外敵對勢力滲入,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就許可已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宜採較嚴謹之規範。
其中,新增的第三條為「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二、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三、基於人道考量。」
對於新增第三條的背後考量,陸委會解釋,雖然法令用語是「回復」,但實質上就是「中國大陸籍」要申請取得「台灣籍」。
陸委會強調,「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尤其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政府核發身分許可,必須有足昭公信的理由,「這三個條件是把過去審查的標準加以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