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樺晟驚傳下市3.7萬股東超慌 北院准禁令:先繳2.39億

▲▼台股暴跌。(圖/記者湯興漢攝攝)

▲樺晟電子遭櫃買中心勒令下市,北院准暫時處分,須繳2.39億擔保。(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樺晟電子(3202)因處分重要子公司未依規定揭露,遭櫃買中心公告將自今年7月21日起終止櫃檯買賣,3.7萬名投資人恐面臨股票「淪壁紙」。樺晟與辰鑫投資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地院認為若不保全將致重大損害,裁定准許禁止櫃買中心終止契約,但樺晟須先提供2億3,931萬4,500元擔保;另緊急處置聲請遭駁回,全案可於10日內抗告。

樺晟與辰鑫投資委任黃柏榮律師在聲請中指出,雙方間存在契約爭議,若櫃買中心逕行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將使其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所規範的「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情形,因此聲請法院准許暫時處分,以禁止櫃買中心提前終止契約;另亦依第538條之1提出「緊急處置」,希望在裁定前即禁止終止契約,以避免權利立即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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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晟電子遭櫃買中心勒令下市,樺晟聲請暫時處分,北院准許但須繳2.39億,(圖/樺晟提供)

▲▼樺晟新任董事長李明秋。(圖/樺晟提供)

法官審酌後指出,本案標的金額約2,7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7億9,771萬5,000元;依司法院辦案要點,三審訴訟通常需6年審理,再以法定遲延利息年利率5%計算,推算應提供的擔保金額為 2億3,931萬4,500元。法院因此裁定,聲請人必須先繳納此金額或等值銀行不記名定存單,才能禁止櫃買中心終止契約;至於緊急處置,僅限於「裁定前」且「確有必要」的短期措施,本案既已准許暫時處分,已足以保全聲請人權利,無再准許必要,故駁回。

北院裁定結果為,樺晟電子與辰鑫投資須先繳交2億3,931萬4,500元擔保,禁止櫃買中心終止契約;緊急處置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櫃買中心負擔,全案可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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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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