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貨運司機站在堆高機牙叉上卸貨,結果從162公分高摔死,雇主被判刑。(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一間托運行10多年老員工顏男去年送貨時,站在堆高機上的牙叉方便卸貨,結果當時操作堆高機的蔡男,將牙叉升高約162公分,顏男因堆高機搖晃摔下,竟因此傷重死亡。檢方認為,托運行雇主陳女違反職安法將人起訴,地院近日判6月刑期、緩刑2年。
中檢追查,陳女是該托運行負責人,在10多年前雇用顏男擔任司機,陳女平時負責調度指揮司機,應負責對司機進行職安宣導使其有危害辨識能力,但陳女未對顏男實施教育訓練、沒提醒不得站於堆高機牙叉上,以及未設置防止勞工墜落設施。
去年3月,顏男駕駛貨櫃聯結車到大雅區送貨,結果顏男站在該公司一名蔡男駕駛的堆高機牙叉上,蔡男駕駛堆高機前行時,因為壓到地面的繩子跟掛勾,導致堆高機搖晃,又因為牙叉升高到162公分,站在上頭的顏男因此墜地,頭部受傷,經搶救1日後仍宣告不治死亡。
陳女說,自己有跟司機講過不能站在牙叉上頭,貨車內也有放置安全帽,但相關事項都是口頭交代,沒有事證能證明說法。
檢方認為,若陳女有確實要求,顏男哪有可能冒著被懲處,甚至生命危險,而拒絕遵守規定,陳女自稱有跟司機們說「我們不幫忙卸貨」,那顏男自然無站在堆高機上的必要,陳女為何需要多此一舉告知,說法矛盾。
中院考量,陳女身為雇主,輕忽勞工作業安全,考量已經與家屬調解賠償,家屬願意原諒,依照違反應有防止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