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會前議長沈宗隆捲入綠能弊案,一審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8年。(圖/資料照)
記者游瓊華、莊智勝/雲林報導
雲林縣前議長沈宗隆(國民黨籍)捲入綠能弊案,涉嫌收受達德集團賄賂,因而黯然請辭下台。雲檢偵辦後,將沈宗隆、包商鍾慶郎、縣議員王又民、達德集團前董事長王雲怡、雲林辦公室前執行長潘正綱等人依法起訴。雲林地院法官審理後,一審判處沈宗隆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8年;王雲怡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王又民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8年;潘正綱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鍾慶郎免刑。
雲檢調查,達德集團於2019年起欲於雲林縣內設立風力發電廠,但期間遭受地方人士及部分縣議員反對,時常傳出陳抗事件,連帶影響雲林縣政府對開發案支持的態度,導致集團所屬專案公司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公文、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取得時程不如預期順利,風場開發進度大幅落後。
時任達德董事長的王雲怡為解決此事,透過集團雲林辦公室執行長潘正綱尋求雲林縣議長沈宗隆、議員王又民支持,希望能夠藉由他們監督、質詢雲林縣政府及提案議決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案職務上的權力,並運用議員的職權向雲林縣政府官員施壓,要求雲林縣政府相關單位縮短達德集團申請公文及相關執照之時間。
達德集團在雲林縣最大開發案為所屬專案公司允能公司離岸風力發電廠,預計施作80座風力發電機,王雲怡要求承攬允能風場防淘刷工程下包外商公司,將工程項下的拋石工程交由沈宗隆指定的鍾慶郎所經營之公司承攬,並指示潘正綱與沈宗隆、鍾慶郎居間協調,在要求、促使外商公司與鍾慶郎的公司簽約,亦藉由刻意提高拋石單價的方式,使沈宗隆、鍾慶郎無須與外商公司為商業談判、斡旋,即可從中獲得賄賂。
最終外商公司於2020年6月30日與鍾慶郎的公司簽訂拋石工程合約,王雲怡、潘正綱遂得以此拋石工程款挾藏賄款,再透過鍾慶郎交付賄賂給沈宗隆,沈宗隆則同意以職務上行為多方協助達德集團,讓沈宗隆自承攬達德集團、外商公司的拋石工程中,獲得2000萬元的賄賂,鍾慶郎則獲得540萬4899元的賄賂。對此,潘正綱、沈宗隆、鍾慶郎於偵訊時坦承上開犯行,且沈宗隆、鍾慶郎也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另外,議員王又民的部分,他則是於2019年間向潘正綱表示,希望達德集團能給予金錢贊助,王雲怡事後同意每年支付150萬元現金給王又民。而王又民及其游姓助理於2019年8、9月至2022年11月間,陸續向6家廠商購買、取得買受人為達德集團之不實發票後,由王又民將不實發票交予潘正綱,再由潘正綱以「禮品贊助」、「活動補助」等名目向達德集團申請交際費,再由達德集團匯款交際費給潘正綱後,他再提領現金親自或由其配偶交付給王又民,期間共計交付275萬元賄款,而王又民則以職務上行為協助達德集團。
全案經雲林地檢署偵結,認議長沈宗隆、包商鍾慶郎、縣議員王又民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起訴;達德集團前董事長王雲怡、雲林辦公室前執行長潘正綱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並於2023年7月提起公訴。
本案歷經將近30個審理庭期,傳訊證人接近30人次,其中被告沈宗隆、潘正綱、鍾慶郎均坦白犯行;而王雲怡、王又民則否認犯行。不過法官經傳喚相關證人交互詰問,以及審閱卷內證據下,認為2人犯行已足以認定。
法官認為,沈宗隆當時為雲林縣議會議長,在地方上動見觀瞻,而綠能產業為國家重要政策,作為民意代表本質上就該盡力協助,其雖然願意幫忙,卻動起要從其中營利的想法,大費周章透過鍾慶郎的公司來進入拋石工程,固然沈宗隆有提到以本案來說利益不是太大的數額,但不能不考慮這是在拋石數量後續有下修下的金額才有縮減,沈宗隆所謂不大數額的賄款,卻造成達德公司非常大的為難,尤其對於背後外商公司而言,驚覺不是單純好好做生意就可以,原來各方勢力都想覬覦,必須去協調原來就配合的好好的拋石供應商,也無疑成為離岸風電綠能政策的阻礙。
然而,被告沈宗隆在發動偵查不久後,即坦然面對錯誤,至於其犯罪所得部分亦全數繳交,佐以其身體健康堪慮,也有一定年事,其未再眷戀其在地方政壇上的議長頭銜,且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減刑規定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2000萬全數沒收。
而王雲怡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又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王又民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5萬沒收。
潘正綱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2罪,均免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鍾慶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等相關減刑規定,考量其坦白犯行,且對犯罪事實偵辦有重要貢獻,予以免刑。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40萬4899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