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變暗改壽險受益人夫遭判刑3月 妻拒原諒二審判緩刑賠妻6萬

▲台南一名林姓人夫偷簽妻子名字,變更保單受益人遭判刑,經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但緩刑2年,並須在6個月內賠償妻子6萬元。(圖/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一名林姓人夫偷簽妻子名字,變更保單受益人遭判刑,經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但緩刑2年,並須在6個月內賠償妻子6萬元。(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一對夫妻婚姻失和,林姓人夫竟暗中偽造妻子溫女簽名,變更壽險保單受益人,幸好保險公司業務員及時聯繫溫女查證揭發真相,林男事後雖向妻子道歉,卻遭拒絕和解,台南地院簡易庭依偽造文書罪判林男3月徒刑,林男不服上訴,台南地院二審仍維持原判,但諭知緩刑2年,並須在6月內賠償妻子6萬元,全案不得再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與溫女因感情失和,2024年2月26日未經妻子同意,於壽險公司保單中4個欄位偽造妻子簽名,變更保險受益人。保險業務員例行確認時,致電溫女才拆穿林男偽簽,溫女氣憤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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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到案後承認偽簽,辯稱因經濟壓力大、誤以為可以代簽,並向妻子道歉。但溫女態度堅決,認為信任已被摧毀,拒絕和解。一審簡易庭法官認定,林男明知不能代簽卻為之,行為已構成偽造文書罪,判處3月徒刑。林男認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台南地院二審法官審酌林男多次表達悔意,雖未能獲得妻子諒解,且原審量刑並無不當,林男上訴刑過重為無理由應駁回,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於開庭時數度向告訴人道歉,欲和解之意,且經此偵審程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而條件是林男須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溫女6萬元賠償金,否則恐失去緩刑利益。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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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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