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遭前男友伸出狼爪。(示意圖/VCG)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一起妨害性自主與恐嚇案件,被告張男被控強制與前女友發生性行為,並在兩人分手後持其裸照威脅散布,要求對方繼續往來。法院近日判決,張男行為構成強制性交與恐嚇危害安全兩罪,分別判處三年八月與四月徒刑,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被害女子(以下稱甲女)曾為交往關係。案發於2023年農曆年前後,張男在台南租屋處邀甲女見面,雙方發生口角後,張男以體格優勢拉住對方、不讓其離開,並在甲女明確哭泣與言語拒絕下,強行剝去其衣物,進行未經同意的性行為。
根據法庭證詞,整起過程中甲女不斷哭泣、要求張男停止,但張男未理會。直到他因腳抽筋才中止行為,並將甲女的內褲丟給她,語帶挑釁地表示「拿去報警,上面有我的體液」。
數月後,甲女另有交往對象,張男疑因不滿,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翌日,持續於甲女住處外守候,並以LINE、微信及手機頻繁聯繫對方,傳送包含裸露與性行為畫面的照片,揚言若不復合,將公開散佈至社群平台及其親友,嚴重影響甲女日常生活與心理安全。
法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主張事發當晚「不記得是否發生性行為」,亦稱兩人當時關係和緩,無違反意願之實。但法官根據甲女於偵查及法庭的多次證述,以及雙方訊息紀錄與數位證物,認定被害人陳述一致可信,並佐以張男當時情緒失控、甲女強烈反抗與事後哽咽描述,足以佐證其遭遇。
判決指出,張男雖坦承部分恐嚇行為,並表示有意與對方和解,但因被害人拒絕調解,加上其無悔意,且犯罪手段嚴重,法院最終判處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恐嚇危害安全罪四月,後者可折算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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