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谷姓男子躺在屏東縣民公園中洋蔥造型滑梯第三層平台觸摸8歲女童,被發現報警查獲送辦,屏東地方法院依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另公然猥褻罪嫌部分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谷姓男子於民國114年1月9日16時24分,獨自躺在屏東縣屏東市內之屏東縣民公園中洋蔥造型滑梯第三層平台,並將雙腳置於滑梯口,見8歲女孩攀爬至該處遊玩,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趁女童未防備且不及抗拒之際,用手抓女童小腿後又觸碰其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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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被民眾發現嚇阻並報警,轄區的屏東警分局循線查獲送辦,法院審理依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另檢方認谷男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以全身赤裸而露出生殖器(僅用外套覆蓋身體上半部)之方式,仰躺屏東縣民公園洋蔥造型滑梯第三層內,為公然猥褻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公眾之性道德情感,因查無積極犯罪證據,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