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府約用人員騙走3000萬長照補助 3人遭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審理林姓調查員違反個資法及洩密案,裁准以10萬元具保後釋放。(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院裁定3人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柯沛辰/台南報導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一名陳姓約用人員,涉嫌與特約醫療器材業者羅男、黃男合作,以偽造不實文件方式詐領長照輔具補助款,金額超過3000萬元。台南地檢署複訊後,認定3人涉嫌重大,當庭逮捕後聲請羈押禁見,法院18日晚間裁准。

台南地院指出,陳男已坦承犯行,黃姓業者同樣認罪,另一名羅姓業者則僅承認部分涉案情節。合議庭認為,案中已有多項書證足以佐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業者涉犯同條例第3條與公務員共同犯罪等罪嫌。另涉及《刑法》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罪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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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表示,3人所涉犯的《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名,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畏罪逃亡的可能性相當高,且雖然部分認罪,但對於犯案細節仍有出入,加上檢方聲請書中指出到案前已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的跡象,若准予交保,恐影響後續偵查,確有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

合議庭認為,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均不足以確保偵審程序進行,衡酌其犯罪對社會治安危害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3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因此均應予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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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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