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呂姓男子日前持刀割喉莊姓女子後再租屋處自戕,警消據報到場將呂男送醫治療。(資料照/桃園警方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某超商9月15日晚間發生兇殺意外,呂姓男子持刀朝莊姓女子頸部割喉後自戕,警消據報到場將2人送醫治療,目前莊女仍在加護病房照護治療。桃園地檢署昨(18)日晚間複訊後依殺人未遂且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通信,桃園地院深夜裁定自今(19)日起收押,但依檢警提供證據且並無其他共犯且作案之兇刀已查獲,案情已趨明朗,本案羈押目的應在於保全被告,並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對檢方所請均予以駁回。
檢警調查,54歲呂姓男子於15日晚間趁50歲莊姓女子在浴室沐浴時,持鋸齒狀刀子闖入浴室對其猛砍,還朝頸部猛割一刀,莊女負傷後衝下一樓向超商求救,警消據報後到場處理,莊女向警方指稱:「我喉嚨一直滴血」,隨後更痛苦到難以呼吸,消防救護人員隨即送醫急救,截至昨晚為止,莊女仍在加護病房照護治療中,仍無法開口說話,警方仍未製作相關筆錄。
桃園地檢署昨天下午複訊呂姓男子,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坦承持刀殺害莊女等犯行,檢方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依殺人未遂罪嫌且已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通信。
▲桃園市呂姓男子15日晚間持刀割喉莊姓女子後再租屋處自戕,警消將莊女緊急送醫。(資料照/桃園警方提供)
桃園地院昨天深夜審訊時,法官審酌本案尚在偵查之際,依被告前案記錄顯示,被告有經兩次遭司法機關通緝之紀錄,加之被告所涉犯為五年以上之重罪,有一定之逃亡動機,足認被告客觀上仍有逃亡之虞,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
法官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及告訴人之生命法益之危害非輕,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今(19)日起執行羈押。另檢察官認被告有家庭暴力防制法之羈押原因,但本案被告並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故不該以此羈押原因之要件,另外,檢察官以被告有滅證之虞認有羈押禁見之必要,但本案依目前卷宗資料,並無其他共犯且作案之兇刀已為查獲,並有其餘相關卷內資料可資佐證,案情已趨明朗,本案羈押目的應在於保全被告,本案並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對於此部分檢察官所請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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