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前鎮區崗山仔公園。(圖/翻攝自Google Maps)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高雄崗山仔公園涼亭發生性侵案,孫姓男子去年4、5月間結識在公園賣餅乾的女子琳琳(化名),不料幾天後與朋友在公園聚會喝酒,恰巧碰上琳琳,竟不顧對方抵抗,當場性侵得逞,還被女方友人拍下並傳給男友。法院審理後,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6月,案件上訴二審後,法官考量孫坦承犯行,改判4年徒刑。
根據判決書,事件發生於去年5月8日晚間,孫男在崗山仔公園與友人聚會喝酒,期間遇到琳琳及其他酒友。孫男明知琳琳已有男友,卻在次日凌晨1時許趁琳琳酒醉無力抗拒時,撫摸胸部,並強行脫去內外褲性侵。
孫男辯稱,他與琳琳有曖昧關係,雙方情投意合才發生關係。不過,琳琳指控,案發時她有用左手推拒,並口頭喊「不要」,但因身體偏癱無力,才未能成功阻止孫男,只能事後報警。
目擊者林男表示,當時見到孫男抱著女方,不停親吻摸胸、指侵,女方則未穿褲子及內褲,還在茫,有意識但不清楚,算是半醒,且有試圖用力推開被告,並說「不要」,但當時還在宿醉,所以推不開孫男。
法院審酌琳琳酒後陳述、目擊者林男證詞及相關鑑定報告後,不採信孫男說法,加上林男目睹孫男行徑後,立即拍下現場照片並致電琳琳男友,因此認定琳琳案發時已明確拒絕,孫男行徑已符合強暴要件。
高雄地院認為,孫男明知琳琳已有男友,卻趁其酒醉犯下性侵,侵害受害人身心安全,行為惡劣。此外,孫男有多次前科,犯後不悔改,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態度令人不齒,因此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考量孫男坦承犯行,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因此改判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