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員警竄改危駕測速,遭車主申訴。(示意圖/翻攝自國道1968)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大隊陳姓警員,去年取締一輛嚴重超速轎車時,因其中一張關鍵照片車牌模糊,他硬要開罰,竟擅自竄改測速照片,把時速149公里調到151公里,並開出2罰單,分別開罰車主及吊扣牌照,車主發現照片與罰單矛盾提出申訴,警員的荒唐行為才曝光。法院審理後,依偽造文書罪判處員警1年徒刑,緩刑2年,且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9月15日深夜10點36分,陳員當時在國道3號北向211公里處執勤,發現一輛自小客車嚴重超速,他使用測速雷射槍連續拍攝4張照片,原始時速數據分別為146公里、147公里、149公里和151公里。其中,時速最高的第4張照片卻因車牌模糊,無法當成舉發證據。
根據規定,必須超過速限110公里達40公里以上(即時速150公里以上)才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條款開罰6千到2萬4千元,還要吊扣牌照,否則只能開罰3千至6千元,而陳為了重懲車主,竟於9月25日於隊部辦公室內,將第3張照片的149公里在罰單上輸入為151公里,並據此開出兩張罰單。
車主發現矛盾後提出申訴,國道公路警察局大隊內部審查時發現取締資料有異,主動調查後將全案移送檢方偵辦,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陳員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他提起公訴。
彰化地院審理期間,涉案員警坦承犯行,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身為交通警察,本應比一般民眾更遵守法紀,卻擅自竄改取締違規照片,影響交通裁罰的正確性,嚴重損害民眾對公務員執法的信任。
法官審酌,該名員警負責事故處理和違規取締工作多年,對相關法令應十分熟悉,卻仍知法犯法,但考量到他犯罪動機為駕駛人超速嚴重以枉顧路人行車安全,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但須向公庫支付6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