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鄧姓女子控訴丈夫外遇同公司蘇姓女同事,兩人多次在租屋處過夜並發生性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請求賠償50萬元及留職停薪期間損失近30萬元。蘇女辯稱「被追求、僅敷衍對話」,但法院從雙方對話中發現蘇女坦承「他有軟掉過」、「一次兩次而已」,認定確有不正常關係,判蘇女賠償鄧女20萬元,其餘駁回。
鄧女起訴書指出,她與丈夫謝男於民國101年間結婚,育有2名子女,三人皆任職於同一家公司。蘇女明知謝男已有婚姻,仍在公司同事面前與他牽手親暱,並多次於蘇女租屋處約會過夜,進而發生性行為。她認為這嚴重侵犯其配偶權,且因兩人不正常關係導致自己罹患持續性憂鬱症及恐慌症,無法承受原有高強度工作,被迫留職停薪8個月,合計損失約29萬6千元,因此合併請求賠償近80萬元。
蘇女則反駁稱,她雖知謝男已婚,但並無不正常交往,且是謝男主動追求。鄧女提出的對話紀錄,多為她敷衍回覆,不能證明有親密行為。
法院審酌雙方對話內容後;蘇女曾向鄧女坦承有與謝男一起過夜並發生性行為,諸如「(鄧女:問題是10月7號他去你家過夜)他有去一次」、「鄧女:你跟他做的這幾次真的像他說的那樣都做不出來嗎?)他有軟掉過」、「(鄧女:也有做出來過?)一次兩次而已」、「鄧女:你總是會知道他是順利做出來還是軟掉吧?)我真的只能跟你說他就是有一、二次軟掉,我印象當中是這樣,我憑良心跟你說」、「鄧女:他做出來的次數比較多還是軟掉的次數比較多,這你總記得了吧?)應該是軟掉的次數比較多」。法院認為,對話足以證明兩人確實有過夜及性行為,蘇女辯稱未有不正常關係顯屬無據。
至於鄧女主張的工作損失部分,法院指出,診斷證明僅顯示鄧女暫時無法應付高強度工作,並非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且其任職作業員工作內容為機械性重複操作,與「高強度工作」不符,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欠缺因果關係,故不予採認。判決,蘇女因侵害配偶權應賠償鄧女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其餘請求包括留職停薪損失部分全數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