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婦42年前未婚生子,如今透過DNA鑑定,終於請法院正式認證2人母子關係。(圖/pixabay)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張姓婦人42年前未婚生子,礙於當時社會風氣保守,加上經濟能力不佳,不敢報戶口也無法獨力扶養,只好拜託姊姊、姊夫收養。後來姊姊離婚,張婦雖與姊夫結婚,但與孩子始終無正式法律關係,直到她13年後離婚,姊姊也過世,她才決定帶著兒子到醫院親子鑑定,請法院正式認證母子關係。
根據判決書,「小雯」於民國72年7月1日未婚生子,但當時社會風氣保守,她未申報孩子出生,又無力扶養兒子,因此將孩子交由姊姊及姊夫扶養。直到民國79年,孩子滿7歲即將入學,才以「父母不詳的棄兒」身份登記戶籍,由姊姊夫婦收養。
民國87年3月23日,姊姊與姊夫離婚,姊夫取得孩子監護權,因此張婦隔年隨即與姊夫結婚,以便照顧孩子。儘管張婦是孩子生母,但名義上一直是「後母」,直到101年10月31日,她與姊夫離婚,孩子的收養關係在今年9月正式解除,加上姊姊也過世,母子倆相依為命,才決定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聲請。
張婦提出聲請時,還附上成大醫院的DNA鑑定報告。報告明確表示無法排除2人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1.304E+5,親子關係指數達99.999233%」。
法院認定,張婦聲請理由充分,血緣關係有據,且其主張影響兩造間的身分法律地位,具法律上的確認利益,因此今年10月31日正式裁定2人親子關係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