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自12月起強化無人機進口管理,要求民航局或國防部核可。(圖/AI製圖)
記者楊庭蒝/綜合報導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6日晚間公告,自12月1日起,包含「其他無人機,僅供遙控飛行,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0公克」在內的14項無人機產品,將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17」,並納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未來進口無人機須先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國防部的同意文件,方可放行。
據公告內容,為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推動遙控無人機源頭管理,民航局於今年5月2日函請貿易署協助增列輸入規定,要求進口民用遙控無人機者,應事先取得該局核發的同意文件;若為軍用遙控無人機,則須取得國防部核發的進口許可文件。
貿易署說明,此次變更共計14項貨品號列,涵蓋從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下至150公斤的各類無人機,均需依規定檢附文件辦理通關。
根據公告附件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顯示,凡屬民用遙控無人機進口者,必須向民航局申請核可;若產品尚未取得型式檢驗或認可,可於首次放行後12個月內,依最大起飛重量限額進口少量樣機(例如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者可進口5架),免附核准文件,但需於報單中填列專用代碼。
此外,若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未裝設導航設備或重量未達2公斤,同樣可免附文件放行。至於軍用遙控無人機,則一律需持國防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辦理。
依據公告主文貿管理字第1147038381,此次修正係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及民航局相關公文辦理,並將與「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之檢驗與登錄施行日期同步,自1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屆時,海關將依輸入代號「617」進行協助查核,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核准或同意文件者,將不得通關。
對於實際執行細節與影響範圍,媒體詢問貿易署副署長胡啟娟未獲回覆;新聞聯絡人鄭卉珍表示,副署長目前不在國內,稍後將再對外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