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14日三讀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去年底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但因國民黨版本「寫錯分母」將分配母數寫錯成全國,導致多個縣市分配稅款不增反減,不少國民黨籍縣市長同樣叫苦連天。立法院會今(14)日經過表決,再度三讀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除將錯誤公式修正外,更明定中央政府114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113年8月30日核列114年度一般性補助款的金額外,且計畫型補助款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十年同財力級次縣市、同類型計畫平均值。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遭立法院刪減636億元,行政院則是改以統刪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但此舉嚴重衝擊地方政府施政,致使各縣市強烈反彈。國民黨因此提案再修財劃法,不僅把地方被中央砍掉的636億補回來,還要確保未來中央對地方的補助規模不會再被削減。
在公式部分,藍委修法版本將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中「直轄市及縣市」等文字,新增「不含離島」;將分子為「直轄市及縣(市)」等文字,修正為「離島三縣」。
三讀條文明訂,中央應就下列事項補助地方政府: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須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前項各款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三,且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十年同財力次級縣市、同類型計畫的平均值。
條文要求,中央政府給予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中央一百十四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中央政府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和烈一百十四年度一般性補助款之金額。
第三十二條也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不得減列或減撥補助款: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畫、編制及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二、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另第三十七條也明訂,經核定後之跨年度及分年度延續性計畫型補助款,非經地方政府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
藍委王鴻薇表示,這次新版財劃法修正,是因為中央政府亂砍地方補助款,他以為是修理地方首長,其實是修理廣大人民,今天修法就是要矯正中央像強盜一樣亂砍地方錢,把錢還給地方、還給人民。

白委張啓楷指出,民進黨無法無天,砍要給地方的補助款,很多縣市出現嚴重傷害,台北捷運被砍六百多億、台中捷運補助剩一億多,砍到刀刀見骨,連一般性預算都砍,今天修法把錢救回來了!

綠委鍾佳濱表示,去年修財劃法時,財政部就提醒公式錯誤,在野黨不管,發現錯誤才又倉促修法,這次修法從條文內容可以看到,台北、台東獲得補助款都不能少於去年數額,但預算規模在成長,中央無法將財政豐腴縣市的預算挹注較弱勢的縣市,地方球員兼裁判,完全背離財政劃分法的考評,到時候希望在野黨不要後悔莫及,又倉促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