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決,小三須賠償正宮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萬元。(示意圖/CFP)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判決指出,一名正宮控告丈夫的女同事阿玲(化名),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丈夫進行偷情互動,甚至暗示性行為及獨處情事,最終法院判阿玲須賠償正宮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揭示,正宮與丈夫自2021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至今仍存續。男方於某房仲業擔任副店長,阿玲則任職同店銷售開發員。正宮提出多則Line對話截圖及錄音為證,證明阿玲與丈夫互傳露骨性暗示及情感言語,包括「愛你」、「妳剛剛明明有高潮」、「快去睡吧,愛你」、「一周六次性福」、「感覺你晚上量體重會變瘦,因為今天運動量應該夠了」等字句,內容涉及性行為與私密器官,並非一般同事或普通異性友人間應有之互動。
法院指出,雙方多次提及曖昧對話及約會情形,亦顯示男方曾多次到阿玲住處共處,且對話內容中阿玲未否認男方已婚事實,明顯知情卻仍與其互動超越一般社交分際。雖然對於是否實際發生性行為,因錄音無法辨識人物、地點與時間,且阿玲否認,法院最終未予採信,但認定雙方的曖昧及性暗示已嚴重侵害原告配偶權,對其精神造成重大打擊。
對於證據的合法性,被告主張對話截圖係非法取得,侵犯隱私,應排除在外。然而法院認為,因夫妻間忠誠義務高度隱密,蒐證本就困難,且截圖並非以暴力或脅迫取得,仍屬合法證據,得採為審判依據。
考量原告經濟條件、精神受創程度,以及被告知情仍持續違法行為,法院認為原告請求賠償具正當性,酌定賠償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至於原告原主張之100萬元則認定過高,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