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召開記者會,說明陸配任公職的身份問題。(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陸配村里長因雙重國籍問題遭解職,政府要求陸配「放棄國籍」才能參政,引發爭議。對此,內政部次長吳堂安今(20日)強調,雙重國籍就是不能擔任公職,陸配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但參選公職時就回到《國籍法》規範,法規上並無扞格。另外,內政部指出,目前仍有4位陸配里長未解職,已在5月14日函送監察院查處區公所跟地方政府。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具有陸籍,8月1日被解職,鄧不服,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花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在10月29日審議後,決議撤銷原處分。為此,內政部日前再度行文富里鄉公所,要求依法解職。
吳堂安說,陸配進入中華民國取得身分證明後,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若要擔任公職,就會回到《國籍法》20條規定。兩岸條例的第21條是規定,非在台灣地區設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也就是可以參選公職,但若當選,就要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兩岸條例21條、國籍法20條是很清楚的,不會有互相扞格的地方。
戶政司表示,依據《國籍法》20條規定,開宗明義就提到「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要從制度上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的情形,是針對全體國人一致的規範,如果國人擔任公職,若持有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都應該要放棄。
內政部次長吳堂安說,這個是泛指世界各國,只要是其他的外國的國籍人士,都要依照第20條。若當事人窮盡一切辦法沒有辦法取得放棄國籍證明,這部分並不是中華民國的問題,是當事人要回去跟母國要求放棄原本國籍。
吳堂安強調,如果要擔任中華民國的民選公職的話,如果沒有辦法檢具放棄他國國籍的證明,「我們當然會要求各地方政府跟公所依照規定要應予解職,這個至為明確,不會因為他是陸配,我們就對他有不同的待遇」。
另外,內政部補充,目前國內仍具有中國國籍的村里長有5位,分別是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及中和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