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建議:旁系血親禁婚 從6親等改「4親等內」

▲▼結婚,女性,精神科醫師。(圖/pexels)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現行旁系血親禁婚的範圍,研議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適度限縮至「四親等」以內。(圖/pexels)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立法院法制局11月中旬釋出一份題為「近親禁婚規定之相關法制問題淺析」的研析報告。建議檢討現行旁系血親禁婚的範圍,研議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適度限縮至「四親等」以內。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近日判決一起婚姻無效訴訟,案中男子阿奇與妻子小容在民國107年結婚,但婚後調閱戶籍資料,發現阿奇的外祖母與小容的外祖母是親姊妹,二人旁系血親為六親等。依照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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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報告指出,因婚姻無效,使當事人面臨繼承權、財產分配等權益喪失,且子女可能淪為非婚生子女,認為嚴重衝擊既有家庭秩序。法制局也點出問題爭點,現代社會家庭結構變遷,親戚關係日漸疏遠,年輕世代鮮少跟親戚往來,當事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禁婚規定。

法制局表示,本案揭示現行法制兩大爭議:第一,我國87年修法基於優生學考慮,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訂為六親等以內,惟近世各國基於婚姻自由,多數立法例縮小禁婚親屬範圍,旁系血親之禁婚不超出三親等,我國旁系血親禁婚範圍是否過寬,容有檢討餘地。

法制局指出,第二,相較德、日等國違反近親禁婚規定之法律效果係採「得撤銷」,我國採「無效」之規定,對婚姻當事人及子女權益的保護,是否充分。因此,鑒於其攸關人民婚姻自由、身分安定及子女權益之保障,宜適時周延法制規範及健全相關制度,就此提出研析意見。

因此,法制局建議,考量現代社會親戚關係日漸疏遠,多數人對於四親等以外之親屬多缺乏認識,將旁系血親間之禁婚推到六親等,似嫌過遠,建議主管機關參酌德、日7及我國同性婚姻之立法例,研議將旁系血親禁婚之範圍適度限縮至「四親等以內」可行性,以符社會現況。

另外,法制局也建議,研議將違反近親禁婚規定之法律效果改為「得撤銷」,以維法律關係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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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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