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公告,明年九合一選舉候選人要具結國籍。(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儘管國民黨團提案修改《國籍法》,已於昨立法院會付委審查,但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仍依程序公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要求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的具結情形,並且要將具結情形刊登選舉公報。據指出,相關規定最快在2026年地方選舉就可適用。
中配參政權近期掀起熱議,依據內政部解釋,法律保障中配的參選權利,但依法需要證明無他國國籍,中配實務上難以提出放棄中國籍的證明,因此出現「可參選不可就任」的狀況。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提案修改「國籍法」,立法院會昨付委審查,讓中配參選不必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根據《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另外,第22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了解決未來不會再次出現此問題,國民黨提案修《國籍法》,增定第一條第二、三項「本法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特別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者,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均依前開特別法規定,不適用本法第二十條之放棄外國國籍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