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與妻子去中東旅遊,在阿布達比轉機時遭武裝人員帶走。(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雲林一對陳姓夫妻前往中東旅遊,在阿布達比轉機時,陳男突遭5名武裝人員帶走,目前已獲釋。期間,外交部、駐處曾多次詢問家屬是否能依當地法律到場委任律師,沒有下文。而陳妻則是跟團繼續土耳其行程。陳男獲釋後目前安置駐處處長家中,陳妻昨透過媒體群組向外交部要求,無償負擔陳男6天食宿與返台機票,且「不得用借貸方式」。但相關要求恐怕於法不符。
經駐處奔走,陳男於杜拜當地28日凌晨1點獲釋。我駐杜拜辦事處處長陳俊吉第一時間將人接回自己宿舍安置、提供食宿。並持續協助核發後續旅行文件等,而陳男12月3日仍須回警局報到,以辦理解除旅行禁令。目前11月29日-12月2日期間則是阿國國定假日,駐處為平撫陳男心緒,這幾天除了另外安排住宿,也會帶他出去走一走,安排當地一些軟性行程讓他轉換心情。
事後,陳妻則透過媒體要求,丈夫身上沒錢、沒護照,辦事處的處長收留他一晚,但接下來這幾天是杜拜連假,處長的家不方便一直借住,他(指陳男)要住外面,所有的東西都被扣留到12月3號才拿到,請辦事處要協助安排這6天無償的食宿,不能讓我先生用借貸的方式去處理,這幾天的食宿包含飛回台灣的機票。
然而,根據領事局「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九款規範,旅外國人遭遇急難,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機票,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800美元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六十天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還外交部。如經評估個案有提高借款金額之必要,需專案報外交部核准。
倘若是醫療專機或極特殊情況,才能專案回報外交部奉核,不能擅自撥款。所幸陳男平安獲釋,但也難以符合特殊的急難救助情況。
事實上,常有出國國人用到此筆急難救助金,國人出國若遭扒竊或遇意外需急用,會向我國駐外館處「急難救助金」借款。但因許多人回國後未將金額償還,外交部2014年時就曾主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等追償措施,追回約美金六萬五千元(約台幣兩百萬元)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