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名任職逾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車上的舊電鍋測試後轉送給拾荒老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當時,《ETtoday新聞雲》獨家訪問黃員,他眼眶泛紅、聲音哽咽,吐露「我很後悔,好人無法做…真的」。這件案更視為「善意與法條」正面衝突的指標性案例,士林地院今(2)日11點宣判,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今上午11時宣判,法官審酌黃員沒有不法所得、動機出於助人、涉案金額極低且已自首,裁定從輕量刑,判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全案起源於2024年7月,黃男在執勤時發現資源回收車上一只電鍋外觀完整、疑似仍可使用,遂先搬回家確認功能,隔日再轉送給一名靠撿回收維生的老婦人。他坦言,當時只是想到對方常吃冷飯,想讓人「至少有熱飯可吃」。
事後,清潔隊內出現「有人私拿回收物」的傳聞,主管調閱監視器後鎖定黃員,要求他將電鍋繳回。黃員因不好意思向老婦人取回,自掏腰包買了一個新的電鍋換回舊品,再親自交還環保局。後於政風室約談時,他選擇主動向廉政署自首,全案調查中亦全盤自白。
該電鍋經回收商估價僅32.56元,但依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回收物一旦上車即屬市府所掌管之財物,清潔隊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檢方認定,黃員係「利用職務上機會擅自取走回收物」,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職務侵占罪構成,依法必須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也表達求情意見,指黃男自首、自白,涉案金額低微,依同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可依法減輕其刑。然而,由於職務侵占罪為重大罪名,仍應交由法院審酌是否緩刑、減刑。
今年9月9日首開庭時,《ETtoday新聞雲》獨家專訪黃員。當天,他剛從法庭走出來,情緒仍相當緊繃。他說,執勤時看見回收車上有一只仍可使用的電鍋,心想家中附近有位靠拾荒維生的阿桑常吃冷飯,便萌生念頭:「如果她有電鍋,至少能煮粥,日子好過一點。」於是才會帶回家測試後轉送給對方。

▲黃姓清潔員想讓拾荒嬤煮熱粥,卻讓自己淪為挨告。(圖/記者黃宥寧製)
沒想到此舉被其他人看到並檢舉,分隊要求他將電鍋歸還,並啟動調查。黃男當時在鏡頭前語帶哽咽:「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很害怕…不知道會不會被關。」
10月14日第二次開庭時,審判長詢問黃員是否找得到那名老婦出庭作證。黃員低聲回答:「我也很想找,但真的很久沒看到她,也不知道她住哪。」法官接著問他是否留有購買新電鍋的發票,他則坦言沒有。談到案情如何曝光,他無奈表示:「應該是被檢舉吧,有人說我把回收物拿回家,傳到分隊長那裡…。」
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則指出,縱使被告主張動機助人,但「慷他人之慨仍是不法」,強調法治社會不應鼓吹「廖添丁義賊」的觀念,並表示本案雖然金額極低、損害輕微,又有自白、自首等情狀,但仍應「依法減刑,不得免刑」,避免社會大眾誤認此類行為可被容許。
法扶律師則為黃員辯護,強調他服務超過30年,從未違紀,這次確屬善意誤觸法網,涉案金額僅32.56元,典型「情輕法重」,請求法院從寬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審判長最後詢問黃員是否有話想說,他沉默片刻,聲音沙啞:「好人難做…沒想到拿不要的東西送人也有罪。」
本案也凸顯制度性問題,依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回收物上車後即屬市府資產,不得擅自處分。然而,法務部今年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法草案,針對「小額貪污」設置更高彈性,包括刑期可減輕甚至免刑、擴大緩起訴適用範圍,讓處理更符合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