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元電鍋惹5年重罪!法官「極限減刑」救清潔員 律師:空前絕後

▲▼             。(圖/記者黃宥寧製)

▲清潔隊員拿殘值僅32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淪貪污犯,今法院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圖/AI製圖)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任職逾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僅值32元的舊電鍋帶回家測試、隔日又轉送拾荒婦人,遭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今判刑3月、緩刑2年,但量刑方式掀起法律界罕見討論,因法官一次啟動四項減刑,將原本5年以上的重罪一路壓到僅3個月。曾任檢察官與法官的執業律師呂俊杰直指,此案「空前絕後」,幾乎把所有可減理由全開滿。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在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執行勤務時,發現一顆被民眾丟棄的電鍋,便順手搬上自己的自小貨車載回家,隔天又將電鍋轉交給住家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雖然電鍋殘值僅32.56元,但依環保局勤務須知,隊員對回收物僅有「持有」權限,不得擅自占有;而回收物視為職務上持有之財物,因此仍符合貪污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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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士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本案之所以能從本刑5年以上一路降到3個月,是因為四項減刑規定全數成立。首先,黃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符合貪污條例第8條第2項「偵查自白」的減刑要件;其次,電鍋殘值僅32.56元,危害極低,依第12條第1項屬「情節輕微」,可以再減一次。

第三,黃男在政風與廉政單位尚未掌握完整事證前即主動前往說明,構成第8條第1項的「犯後自首」,法律本可免刑,但法院考量其身為公務員仍應維持基本廉潔,遂改為採減刑而非免刑。最後,法官再依《刑法》第59條認定本案「情堪憫恕」,認為即便一路扣到最低刑5個月仍嫌過重,因而再次酌減,最終量處3個月。

如此「四次減刑全開」的情況在貪污案件中極為罕見。曾任檢察官、法官、現為執業律師的呂俊杰受訪指出,一條最低本刑5年以上的貪污罪,竟能從偵查自白、情節輕微、自首,到最後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法院幾乎把所有能用的減刑條款一次用好用滿,只為了把量刑拉回比例原則。」

呂俊杰強調,社會上對「檢察官可不起訴」常有誤解。本案的罪名法定刑為5年以上,依法屬重大罪,不可能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職權不起訴處分』結案;也就是說,被告『認罪』並不能讓檢察官主動用“職權不起訴”把案子結掉,制度上完全不允許。

但他也說,檢察官並非毫無空間。若承辦檢察官在偵查中「實質認定不構成貪污犯罪」,例如行為顯然不符貪污的本質要件,本來就可以依法作成「實體理由的不起訴處分」。此外,若檢察官認為案件輕微到起訴可能造成量刑失衡,也可啟動「職權送再議」,由上級檢察長審酌是否有起訴必要,「這才是真正的制度安全閥,而不是把不該起訴的案件硬推到法庭。」

他指出,個案中的量刑補救終究不是長久之計,制度仍需調整,讓法律在面對高度輕微案件時更具彈性。「否則第一線檢察官每天都在拆炸彈,承受沒有必要的壓力。從制度面修法,才是真正能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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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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