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院長陳菊 。(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31日)排審《政務人員條例》草案,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質詢指出,監察院長陳菊請假迄今已超過1年,卻無法可管,一個政務官可以請假超過一年,也不在意外界觀感,是因為監察院是肥貓院,凸顯監察院運作形同「沒有院長也照樣運作」。
黃國昌質詢時先問,依現行制度,政務官請病假究竟可以請多久?銓敘部長施能傑說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政務官可先請完事假、休假後,再請病假,並在「兩年內」以「一年」為上限。
監察院列席代表補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陳菊優先請自己的假與事假,可以請65天,若有不能短期治癒的疾病,兩年內最長不得請病假超過1年。黃國昌質疑,即使依《公務員請假規則》,陳菊請假也早就超過期限,她到底是怎麼請假的?監察院官員說,詳情不清楚,但陳菊都會依規定請假。
黃國昌也指出,問題在於台灣至今未制定《政務人員法》,導致政務官的權責與去留缺乏明確規範。陳菊長期請假卻未辭職,不僅引發社會觀感不佳,也凸顯監察院運作形同「沒有院長也照樣運作」,應正視制度缺失,補齊政務官任用與請假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