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嘉義縣中埔鄉2024年8月發生震驚社會的殺人案件,嘉義地院國民法官認定78歲余姓老農不滿女鄰居夜間製造噪音,竟持霰彈槍近距離朝鄰居開槍,造成對方死亡,行為已構成殺人罪,判有期徒刑14年6月,並科罰金6萬2千元,余男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判決指出,78歲余姓老農知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長槍與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卻於2024年6月10日端午節前,分別自不同來源取得非制式長槍及多顆子彈,並藏放在其位於嘉義縣中埔鄉灣潭村林班地的筍寮內。
同年6月10日,余男將槍彈帶回住處,不僅加以維修保養,還持續藏放於房間內。余男因不滿隔壁鄰居殷女長期夜間製造聲響,導致家人無法安眠,竟於2024年8月19日下午3時許,站在自家後方防火巷內,將子彈上膛後,雙手舉槍,朝距離僅約2至3公尺、站在廚房洗手臺前清洗物品的殷女上半身方向擊發,霰彈擊中被害人右上胸,造成多根肋骨骨折、雙側肺葉及縱膈腔多處彈丸射入口,並引發大量血胸與氣胸,最終因急性呼吸衰竭死亡。余男案發後向警方報案。

▲嘉義余姓老農持霰彈槍近距離射殺女鄰居,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記者林東良翻攝)
法院審理時,余男辯稱僅是想「嚇嚇對方」,且是朝地面射擊,律師也主張僅具殺人間接故意。但法院詳查被告警詢、偵訊與審理供述後,認定其說法與事實不符,認定其持有行為有明確犯意,所持槍械也不是偶然取得。
國民法官認為,被告開槍前未與被害人發生爭執或對話,也未有任何恫嚇行為,卻直接舉槍朝被害人方向擊發。依法醫解剖鑑定,子彈射入路徑為「右往左、上往下、前偏後」,且被害人上胸部有至少18處彈丸射入口,顯示射擊位置明顯高於地面。法官認為,被告明知霰彈槍具高度殺傷力,仍在極近距離朝人體核心部位射擊,足認其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不因視力老化或未精準瞄準而減輕其主觀犯意。余男犯後雖主動報警,並交付槍彈,具自首情形,但考量其犯行重大、手段兇殘,仍依法判刑有期徒刑14年6月,並科罰金6萬2千元,扣案的非制式長槍、子彈、彈殼及鋼珠等物,均宣告沒收。
案經余男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余男上訴,仍維持一審原判。本案可上訴。

▲嘉義余姓老農持霰彈槍近距離射殺女鄰居,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記者林東良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