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妳爸說我性侵妳!」台南男大生追不到女同學暴走

▲憂鬱,悲傷,難過,懊惱,焦慮。(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女同學最後選擇報警處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就讀大學的何姓男學生,因追求女同學不成,竟演變為跟蹤、性騷擾與言語恐嚇等惡劣行為。法院審理後,認定何男違反多項法律,判處總刑期五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4年9月23日傍晚,何男尾隨女同學從校園回到其住家大樓地下室,趁對方驚訝未及反應時,伸手搭肩並緊靠上前,導致雙方上半身、胸腹部發生接觸,構成性騷擾行為。女同學明顯驚恐,試圖立即離開現場。

傳訊騷擾再升級 恐嚇語句令人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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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後的10月9日早上,何男又在學校操場以相同方式再次接近並觸碰對方。儘管女方明確表達拒絕聯繫,何男仍於10月11日持續透過LINE傳送訊息與撥打電話,甚至傳送「我給你1分鐘回應,如果你不回,我要放狠話,跟你爸說我性侵你,等你來告」、「我在你家樓下,跟我出來講。給你兩個選擇,第一個出來說,第二個回訊息」等語,試圖恐嚇對方出面,造成被害人極大心理壓力,連日常生活與社交行為均受到嚴重干擾,最後選擇報警處理。

行為持續、手法惡劣 法官指其未尊重他人意願

法院指出,何男以追求之名持續侵擾對方,反覆進行騷擾與威脅,嚴重踐踏對方意願與人身安全。雖然他於警詢與法院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但在檢方聲請簡易判決後,仍未收斂行為,顯示其反省不足。

最終,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判處兩個月徒刑、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四個月,合併應執行刑為五個月,可按日以一千元罰金易科,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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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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