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主動辭職「157萬年終全泡湯」 網指1點:很不合理應要給

▲。(示意圖/CFP)

▲羅男因主動離職,公司便不給予2023年的年終。(示意圖/CFP)

記者廖翊慈/綜合報導

中國一名任職多年的物業管理人員,因在年終獎發放日前主動辭職,主張公司仍應支付高達3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台幣157萬元)年終獎,最終一路打到二審仍敗訴。法院認定,雙方合約已有明確約定,員工於年終獎發放日前離職即不具請領資格,公司做法並未違法。

據《工人日報》報導,羅姓男子2013年11月進入某公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2021年11月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合約中載明,羅男適用不定時工作制,公司會依年終績效考核結果發放年終獎金,但若勞動關係在公司規定的年終獎發放日前解除或終止,將不再發放任何年終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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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羅男以個人原因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公司於同月24日開立解除勞動合約證明書,雙方正式終止勞動關係。直到同年12月,羅男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其2023年度年終獎35萬元,但仲裁委未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公司不需支付羅男2023年的年終。(示意圖/CFP)

▲法院最終判公司不需支付羅男2023年的年終。(示意圖/CFP)

羅男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告。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羅男是基於個人原因主動辭職,且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間早於年終獎發放日,依合約約定不符發放條件,判決駁回其請求。羅男隨後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北京中凱(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季巧士指出,現行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司法實務中,法院通常會綜合檢視勞動合約或公司規章制度的約定、員工是否完成全年工作或績效考核、過往發放慣例及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進行判斷,本案中,相關條款為雙方自願簽訂,亦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具有效力,因此法院認定公司無須支付年終獎,並無不當。

該起事件瞬間引起熱議。不少網友認為,「挺不合理的,這是2023年年終獎,又不是2024年」、「2023年的還是要發吧,又不是要發2024年的」、「年終獎是2023年的年終獎,2023年他幹完了一整年為什麼不給」。也有網友無奈指出,「好多公司都這樣,就是怕你年底拿完年終獎就走,第二年年中發一半,年底再發一半上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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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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