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姿推代理孕母!柯文哲喊「先求有再求好」 六大爭議一次看

▲▼代理孕母制度修法爭議與核心問題。(AI協作圖/記者陶本和製作,經編輯審核)

▲代理孕母制度修法爭議與核心問題。(AI協作圖/記者陶本和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8日審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代理孕母,行政院、綠營主張應與代理孕母脫鉤,白委陳昭姿則堅持要通過。《ETtoday新聞雲》也歸納出代理孕母制度的6大核心爭議,包括「制度前提與法律設計失當」、「身體剝削與勞務僱傭爭議」、「胎兒瑕疵與責任歸屬不明」、「孕期行為規範與人權衝突」、「反悔、終止與法律救濟機制缺位」,以及「母子人倫與兒童權益衝擊」。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劉建國5日變更委員會議程,將8日議程排入《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其中包含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心心念念納入代理孕母的章節,不過綠營認為攸關生命與人權的代理孕母條文過於草率且不完整,有太多問題未說明清楚,最終光是法案名稱和第1條就討論1.5小時仍未取得共識,召委劉建國宣布擇期繼續審查。《ETtoday新聞雲》也為讀者整理代理孕母制度的6大核心爭議。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制度前提與法律設計失當

由於代理孕母涉及將「懷孕生產」拆解為委託人與子宮提供者的分工合作,本質上即為高度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陳昭姿所提修法卻是「先求有,再求好」,未建立完整制度前提,忽視此議題在各國皆屬高度爭議,需完備規範的重要立法。

甚至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9日也稱要「先求有,再求好」,沒有一定要包山包海,沒有爭議的部分先過,「以後有爭議的,那個再慢慢討論」,還批民進黨為反對而反對。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則認為,立法者在立法時應該要用制度窮盡所有可能、預防所有風險,而非等孩子被傷害再處罰。民進黨立委吳沛憶也指出,代孕牽涉親權、人權保障、法律責任與兒童最佳利益,不應以寥寥數條條文,就要草率開放。

根據民眾黨團版本修法條文以及8日下午才送出的再修正動議,民眾黨增訂第3章之1「代孕生殖之施行」,規範代孕與代孕者相關規定。

二、身體剝削與勞務僱傭爭議

民進黨立委黃捷表示,聯合國婦女暴力問題特別報告員已警告,代孕本質上是一個涉及性別暴力及剝削、將女性和兒童商品化的體系,即便以「利他」為名有限度地管制,也無法避免剝削的現實,呼籲各國應考慮全面禁止。

台灣女人連線等多個民間團體則指出,「利他代孕」本質是歧視與剝削,為了避免商業型代孕將女性工具化及商業化的批判,「無償利他」的代孕隨之而生。「無償利他」就是要女性以做義工、志工的精神承擔懷孕生產的服務,僅接受「車馬費或餐費等成本的補償」。然而,懷孕是每天24小時、每月30天、長達10個月無休的運作這種長期無法間斷的身心高強度的付出,伴隨著健康風險與不可預知的後果。要求利他是無理且無情,更是一種懷孕歧視。對於代孕高度付出,給予成本的低度費用,亦是對代理孕母的嚴重剝削。

民眾黨於黨團版本再修正動議第18條之5規範委託人應提供營養費、必要檢查、諮詢、醫療、照護、交通、工時損失等相關費用。規定酬金則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構、團體定之。第18條之2也規定,代孕者必須是曾有生產經驗的成年女性,且代孕次數不得超過2次,並需經過相關生理與心理評估。

▼台灣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與創黨主席柯文哲、幹事長陳昭姿委員召開記者會。(資料照/記者陳家祥攝)

▲▼台灣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與創黨主席柯文哲、幹事長陳昭姿委員召開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三、胎兒瑕疵與責任歸屬不明

若代理孕母結果出現不可預期狀況,如先天疾病、健康缺陷,責任應由委託人、子宮提供者或醫療機構承擔?是否涉及違約、求償或終止契約?被棄養的孩子又該由誰負責扶養?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質疑,父母在孩子出生前就離婚,或生出來有難以想像的基因缺陷,不要小孩了怎麼辦?「代理孕母生出的孩子是一條生命,不是產品;代理孕母也是人,不是工具。」民眾黨僅強調,生出來後委託人如果不要,就是遺棄,「遺棄本身就是違法」。

民眾黨於黨團版本再修正動議第18條之9規定,代理孕母之代孕生殖胎兒自出生時起,視為受術配偶之婚生子女。

四、孕期行為規範與人權衝突

為確保胎兒健康,委託方恐以「為孩子好」為由,要求代理孕母配合飲食與生活控管、避免高風險活動和情緒管理、行為限制,但要如何防止契約過度介入代理孕母的身體自主與基本人權?法律界線又在哪?

衛福部次長林靜儀以婦產科醫師臨床的衝突為例,委託夫妻與代理孕母因為對於遺傳疾病風險認知或看法不同時,誰決定要不要抽血、抽羊水、做哪些遺傳疾病檢查?要不要做癌症基因、罕見疾病基因、已知與身心障礙相關基因檢查?一旦遺傳疾病檢查或是超音波檢查發現有特定疾病不確定的風險、輕微唇裂、疑似生殖器異常、可矯正的先天心臟病,委託夫妻和代理孕母不同意見時,誰決定?

林靜儀認為,依現在的做法,產科醫師依照專業標準,與照顧的產婦(和其法定配偶),基於「不傷害原則」、「病人知情同意」,尊重產婦的醫療決策;這也是基於孕產婦會考量自己對於孩子最佳利益的基礎,相信孕產婦和配偶為孩子負責,做的決定。但是當肚子裡的孩子是「別人委託(所有權不在自己)」時,誰具有主張「為胎兒做決定」的權力?

「不要假裝代孕者可以充分完全自己抉擇」,林靜儀指出,光是現在婚姻內的女性懷孕時,公公婆婆媽媽鄰居阿姨公司同事都可以干涉你不要上班、不要用平板、少用手機、吃素、吃肉、不可以喝咖啡、不可以吃到醬油、不可以去玩、不可以爬山、不可以去跨年、不可以打無痛、為了金孫好命看時剖腹 ;今天肚子裡的是「別人委託的寶貝、金孫」時,這個女人還有不被干涉與抉擇的可能嗎?

民眾黨於黨團版本再修正動議第18條之4規定,代孕契約內容應保障代理孕母醫療資訊及生活不受干擾之隱私;代孕生殖期間對健康及身體相關事項之自主決定。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舉牌抗議。(資料照/記者詹詠淇攝)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舉牌抗議。(圖/記者詹詠淇攝)

五、反悔、終止與法律救濟機制缺位

由於代理孕母關係歷時長、風險高,若中途發生,委託方婚姻生變、代理孕母身心不堪負荷、雙方對是否終止懷孕意見分歧時,是否可反悔?如何終止?法律救濟如何進行?

民進黨立委黃捷質疑,如重男輕女或植入的胚胎有殘疾,會不會強迫代理孕母墮胎或解約?民眾黨僅強調,為了選擇性別而墮胎,「本身就是違法」,而「重男輕女」是長期存在傳統社會的文化與價值觀,不是代孕制度創造的問題。

民眾黨於黨團版本再修正動議第18條之4規定,代理孕母於植入受術配偶胚胎前、同一週期懷孕失敗或有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時,有終止契約之權利,且受術配偶不得向代理孕母及其配偶請求損害賠償。第18條之10規定,代理孕母植入受術配偶胚胎成功懷孕後,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時,應通知受術配偶、施術之人工生殖機構及代孕服務機構。

六、母子人倫與兒童權益衝擊

代理孕母涉及的不只是契約,而是人倫關係與兒童權益,包括代理孕母十月懷胎後的情感依附如何處理、委託夫婦未懷胎,母性連結是否不足、母乳哺育權利如何保障以及孩子成長後是否產生身分與母性認同混亂等。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質疑,孩子有權利知道自己是怎麼來的嗎?兒童在代孕中可能成為商品,面臨被遺棄、被選擇,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民眾黨僅強調,「遺棄本身就是違法!違法!違法!」孕母在生產後,至少2年內得探視代孕子女,不會剝奪孩子的知情權。

張雅琳批評,「根本就沒有回應到嬰兒在買賣過程中兒童權利損失的問題」,再者,退一百萬步來說,棄養要罰代理孕母還是買家?另外《兒童權利公約》及其《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的任擇議定書》也有禁止任何一切的買賣兒童。最後,兒少知情權,是孩子有權利知道他怎麼來的嗎?目前條文並沒有從兒童主體去思考這件事,跟探視沒半點關係。

民眾黨於黨團版本再修正動議第7條將「子女最佳利益」作為人工生殖機構進行檢查與評估應依循標準之一。第18條之4則規定,代理孕母生產後2年內得探視代孕子女。

01/10 全台詐欺最新數據

更多新聞
388 1 5263 損失金額(元) 更多新聞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

熱門影音更多>>

粉絲喊「喜歡妳30年」 王心凌:我不跟你玩了XD

粉絲喊「喜歡妳30年」 王心凌:我不跟你玩了XD

阿信一個華麗旋轉又摔倒了 吳建豪再度救援❤

阿信一個華麗旋轉又摔倒了 吳建豪再度救援❤

蔡依林合體CORTIS拍REELS! 夾在趙雨凡.安乾鎬中間好嬌羞

蔡依林合體CORTIS拍REELS! 夾在趙雨凡.安乾鎬中間好嬌羞

佩甄哭腫雙眼!弔念曹西平 不捨「連離開都那麼瀟灑」

佩甄哭腫雙眼!弔念曹西平 不捨「連離開都那麼瀟灑」

坤達.牛奶挑戰高空特技  空中倒立秀超壯手臂

坤達.牛奶挑戰高空特技  空中倒立秀超壯手臂

熱門新聞 政治 熱門新聞

讀者迴響 讀者迴響

回到最上面